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山西晋宝绿珍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2022年9月29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论证有限公司对山西晋宝绿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两个品牌的电吹风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1.电吹风(商标:超人,型号规格:RD1651 220V 50HZ 1600W,生产日期/批号:22022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骚扰电压不符合GB 4343.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01202202176。2. 电吹风(商标:赛阁,型号规格:T7 220V 50HZ 1000W),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GB 4606.1-2005、GB4706.15-2008要求;骚扰电压、骚扰功率不符合GB 4343.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01202202177。2023年2月20日,接到上述线索,登记编号:2023017,附经赛旺检验检测论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3月13日,经审批,立案调查。2023年4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山西晋宝绿珍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9月29日销售的两个品牌的电吹风:①超人牌电吹风,(型号规格:RD1651 220V 50HZ 1600W,生产日期/批号:220226);②赛阁牌电吹风,(型号规格:T7 220V 50HZ 1000W),经赛旺检验检测论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这两款电吹风均从郑州亿客隆贸易有限公司购进。 超人牌电吹风,共购进12台,进价每台33元,销售价每台49元。抽检时已销售5台,剩7台,销售给抽样人员1台,余下6台进行了退货。 2. 赛阁牌电吹风,共购进10台,进价每台39元,销售价每台58元。抽检时已销售1台,剩9台,销售给抽样人员1台,余下8台进行了退货。 3. 本案货值金额865(49×7+58×9=865)元,违法所得35[(49-33)×1+(58-39)×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2份、《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1份,证明2022年9月29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论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吹风的抽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3年3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2份、退货单据1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委托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3年5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吹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吹风; 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吹风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865元。 没收违法所得35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 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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