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41号
当事人:晋城市佳之美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验场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管理的中原建材市场检查发现:1、该公司管理有中原建材市场,在其位于三楼收费办公室未见水电费收费标准公示牌,市场内商户电费经该公司代收后统一交给电力部门,市场内商户不缴纳水费,水费是免费的;2、在该公司收费办公室内设有电费收费系统,商业用电收取标准约为1.504元每度。
2022年10月14日,经审批,立案调查。
经调查,1、晋城市佳之美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中原建材市场,市场内商户和电费统一由该公司代收代缴。其商业电费收取的标准约为1.504元/千瓦时。
根据电力部门出具的计费清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代收电费情况进行了梳理和统计:2020年10月—2022年10月,收取商业电量合计69877千瓦时、金额合计104817.5元。
2020年10月—2020年12月,电力部门商业电费平均电价为0.529元/千瓦时(详情见“中原建材市场商业电费收费标准统计表”),期间每度电多收0.917元。
2021年1月—2022年10月,根据《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20]53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最大损耗10%计算,电力部门商业电费平均电价为0.629元/千瓦时(详情见“中原建材市场商业电费收费标准统计表”),缴纳每度电多收0.669元。
该公司2020年10月—2022年10月间,多收取商业电费合计49622.5元。
当事人提供了其2022年度进行疫情帮困寒冬送暖电费增补明细表及相关领取单证明其2022年度进行电费补贴93910元;2021年中原建材市场商户预返电费明细表证明其2021年进行电费补贴176614元;2020年中原建材市场商户预返电费明细表证明其2020年进行电费补贴164839元。执法人员对其管理商户进行了随机询问核查,商户对于2020、2021、2022年度电费补贴均了解,并收到相关价款。
当事人多收商业电费合计49622.5元,进行电费补贴共计435363元,无多收价款。
2、当事人收费办公室未公示电费收费标准公示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证明 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商业、居民电费收取的相关情况;
4、晋城市瑞丰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市场)电费发票,证明 当事人管理的中原建材市场商业用电电量、期间费用、收取费用等情况;
5、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证明 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项;
7、《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2020】539号), 证明商业电费最大损耗可按10%计算;
8、《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410号), 证明取消了山西电网、山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用电继续按照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执行。
9、《中原建材市场2020年商户预返电费明细表》、《中原建材市场2021年商户预返电费明细表》、《中原建材市场2022年疫情帮困寒冬送暖电费增补明细表》、《中原建材市场2022年疫情帮困寒冬送暖电费增补领取单》,证明当事人对管理的商户进行了电费补贴。
2023年4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中原街建材市场的转供电主体,1,未公示电费收费标准,2,在代商户电费时存在加价行为,向其管理的商户以1.504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商业电费,高于其实际缴费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410号),取消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2、本案中,因部分电费由当事人公司自己使用。当事人在园区内有办公楼,供热、空调都使用电力,园区还提供有免费充电、公共照明等设备均由当事人承担未单独计费,致使向电力部门民共的实际用电量和实际购买电量不一致。
3、当事人在调查和国主动提供相关收费清单,及时进行整改。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存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4、根据《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20]539号)“转供电主体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缴纳终端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费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文件开始执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由于损耗率无法准确计算,本案按最高10%的损耗率计算2021年之后的违法所得。
1、对当事人未公示电费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2、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和国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案处罚如下:
- 1、给予警告。
- 2、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 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