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53号 当事人:阳城友谊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4月11日,接市局移交案件线索:阳城友谊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城友谊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023年4月18日,对受托人刘江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3年4月1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名称为“阳城友谊医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为阳城友谊医院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 该公司微信公众号2023年2月11日发布标题为“阳城友谊医院“三八”妇女节优惠体检活动开始啦!”内容有“三八妇女节体检套餐1(女) 妇科专属套餐:项目:妇科临床检查 价格:20 ;项目:液基薄层细胞检测 价格:120 ;项目:人乳头瘤病毒 价格330; 合计470元 优惠价218元 ”“三八妇女节体检套餐2(女): ”“三八妇女节体检套餐3(女)”“三八节男士乐享优惠体检项目(男)”,“咨询电话:0356-4224224 4601111 体检地点:阳城友谊医院三楼(体检中心)(最终解释权归阳城友谊医院体检中心)”的推文,执法人员检查时删除,阅读量727人次。本案广告费50元。 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没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2023年4月17日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标题为“阳城友谊医院“三八”妇女节优惠体检活动开始啦!”的推文截图,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案 违反条款 当事人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标题为“阳城友谊医院“三八”妇女节优惠体检活动开始啦!”的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发布标题为“阳城友谊医院“三八”妇女节优惠体检活动开始啦!”的广告,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归阳城友谊医院体检中心,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处罚依据 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处理。 2、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晋城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第8条:“违法行为:经营者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对该行为免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于涉案广告定性。当事人发布标题为“阳城友谊医院“三八”妇女节优惠体检活动开始啦!”的广告,含“妇科临床检查 价格:20 液基薄层细胞检测 价格:120”“咨询电话:0356-4224224 4601111”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联系方式介绍;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推文为医疗广告。 2、因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推文发布时间短,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案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7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 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