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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3-03-22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金色摇篮幼儿园使用未经定期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32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城区金色摇篮幼儿园
注册号 52140500MJ1726486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燕玲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22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32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金色摇篮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市局《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编号:2022226号。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城区金色摇篮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该单位厨房入口处发现一部电动杂物电梯,出厂编号XG-63146,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定期检验相关资料。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在晋城市城区金色摇篮幼儿园厨房入口处发现的一部升降杂物电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电梯的定期检验证明。该电梯是晋城市兰煜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建期间安装,2013年和承租方晋城市城区金色摇篮幼儿园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2016年营业时该电梯开始投入使用,用于运送饭菜及杂物。经查,自2016年至2022年10月11日检查发现时,该电动杂物电梯均处于使用状态,且使用期间未进行定期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和陈述的事实等情况。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采取的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4.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现场照片打印件5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3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32号文书。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关于涉案电动杂物电梯的定性。当事人2013年安装2016年开始使用的电梯(型号XG-63146),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序号3000,种类: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序号3100,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结合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书,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执法人员认定涉案产品为载货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当事人安装的电梯为非载人电梯。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园检查时发现的杂物货梯未定期检验,该园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整改,重新购置新杂物货梯,申请使用登记。鉴于该园使用的杂物货梯为非载人电梯,是出租方承建期间安装,当事人不了解电梯定期检验情况,其杂物货梯只用于运送杂物而非载人电梯未涉及人员安全事故。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时要注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九条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存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及时整改的做法符合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其违法情节轻微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3.该幼儿园疫情期间园所停园未开学,导致经营困难需支出高额房租费,水、电、暖、物业等费用,对所有教职员工进行工资补助和持续为教职员工提供社保费用,由于生源数量下降造成园所资金运转困难,2022年全年亏损113.68万元,其中退费112.41万元。充分考虑到该园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困难和为教职员工持续提供工资社保费用方面的保障,又结合“六稳”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六保”即“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以应对经济环境变化和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的基本要求的总内容等因素。

4.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其行为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处罚内容

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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