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74号
名称:晋城市珍熙佳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OLEUG65B
法定代表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
2023年5月11日,接市局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单(编号:2023102),2023年5月5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珍熙佳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的吧台后面货架上摆放有各种进口酒类,其中:从上往下第四层摆放有5瓶进口红酒,瓶身标签上无任何中文标识,随后,当事人从库房取出1箱(6瓶/箱)同样的红酒,瓶身标签上也无任何中文标识。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红酒的进货票据。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现场对涉案红酒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01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是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
2018年12月,当事人(刘志军)经朋友介绍从上海露庄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2箱(6瓶/箱)法国进口红酒(波露思干红),除自己喝了1瓶,其余11瓶一直存放家中,于2021年01月13日成立晋城市珍熙佳藏商贸有限公司后,把剩余的11瓶进口红酒放在公司销售。上述红酒瓶身标签上无任何中文标识。进货价50元/瓶,销售价65元/瓶,货值金额7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的进口红酒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进口红酒的来源及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订货单明细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价格、数量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标价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价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台帐3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凭证打印件1份及供货人微信帐号凭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支付货款的事实。
7、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经营的红酒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9、其它证明材料,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其它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3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7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识的进口红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属首次违法,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进口红酒11瓶;2、处行政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