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价监罚〔2023〕001号
当事人:晋城市东来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173号的晋城市东来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荷芹小炒”菜品的菜单明码标价为38元/份,经查看该菜品的销售数据,实际销售均价为47.33元/份,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出售该菜品共45份,多收消费者价款419.85元。 2023年4月10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4月10日、4月1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义明进行了询问。4月2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本案办理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荷芹小炒”菜品的菜单标价为38元/份,实际销售均价为47.33元/份,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出售该菜品共45份,多收价款419.85元属于违法所得。另,当事人收到《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书》后,责令退款期限届满逾期未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419.8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涉案菜单等现场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晋城市东来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菜品销售情况表》等证据证明。 2023年5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价监罚告〔2023〕00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菜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其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一般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到70%之间的部分确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19.85元; 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259.5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679.4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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