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67号
当事人:晋城华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华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公司提供有营业执照;一汽-大众大众品牌特许经销商授权书(一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购买方名为******华洋一汽大众订车合同,合同编号:******,订车日期:20221008;一份客户名称为******的《一汽大众晋城特约销售服务店车辆销售单》,其中注明:首付车款37126,贷款金额60000,衍生合计20070元。1.精品3536(装饰城2556元,完美交车980元)。2.转客服中心5125元(购置税4425元,上户500元,抵押200元)。3.自店①PDI检测费1000元,②代办劳务费3000元,③厂家双保2699元,④划痕宝500元,⑤抵押登记200元,⑥GPS:1980元,⑦代步险680元,⑧前置利息100元,⑨高开票税款1250元,新车保险3753元。同时提供有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产品合格证。同时提供另一客户名称为******《一汽大众晋诚特约销售服务店车辆销售单》及相关款项收据、销售单、“金融售车划痕宝”协议书、一汽大众店车辆手续签收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2022年5月31日晋城华隆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联》、《2022年7月至9月大众店各车型毛利分析汇总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总科目余额表》,以上均为复印件。
2022年10月10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2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2年12月19日,因疫情原因,经审批,对本案中止案件调查。
2023年2月15日,经审批,对本案恢复调查。
2023年3月6日,经审批,对本案延期。
2023年3月20日,对当事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3年3月23日,因无法继续开展调查,经审批,对本案中止案件调查。
2023年6月5日,经审批,对本案恢复调查。
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2年10月9日,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新车汽车销售资料中存在“PDI检测费:1000元”字样(详见执法检查抽取资料:客户名称:******,交车时间:2022年9月4日;客户名称:******,交车时间:2022年10月5日 《一汽大众晋城特销售服务店车辆销售单》)。
晋城华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汽车经营销售方,在车辆经长途运输及停放,为保证新车的安全性、原厂性能、车辆功能、各重要部件等正常运转,在车辆日常管理和向消费者出售车辆时,对车辆进行PDI检测是经销商应尽义务。
经调查,当事人(晋城华隆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正式开始经营于2019年后半年。经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问调查,当事人从2021年才开始收取“PDI检测”费用,费用一直收取至执法检查时,在执法检查之后已不在收取该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依据车型、销售区域(本地或者省外)、付款方式(全款或者非全款)等不同形式,分别收取“PDI检测”费用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不等。
根据抽取当事人2019年、2020年的车辆销售记录相关数据进行核实,未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2020年度收取“PDI检测”费用的相关数据,故对当事人所称“从2021年度才开始收取PDI检测费用”予以认可。
经对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车辆销售情况统计与其2021年、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统计的核算,当事人共违规收取“PDI检测”费用37.64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销授权书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提取车辆销售资料复印件28张;当事人2019年、2020年车辆销售记录复印件21张;当事人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表15张;当事人2019年至2022年车辆销售情况统计表5张,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价格手段交易,侵犯消费者权益相关情况。
4、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并于2023年6月28日进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现场放弃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事人巧立“PDI检测”收费项目,虚构价目标准,诱导消费者在新车交付时支付该项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直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给这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自由裁量理由:
执法检查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经核算费用,现已划拨资金,建立专门账目,主动联系曾收取相关费用的消费者,全部进行了相应的权益补偿(退赔或等额无限制的消费抵用劵),详见专项账户和客户明细。因消费者在领取补偿,或者使用抵用券用于车辆的维修、保养等,需要一定的周期,不能立即完成,故需长期开展来完成。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主动整改,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退赔多收款项。要求当事人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送退赔情况,直至全部退清。
2、罚款1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