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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3-07-2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高平市中医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71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高平市中医医院
注册号 12140581406720163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金钟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17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71号

当事人:高平市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高平市中医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于2022年9月2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高平市中医医院”发布了一篇名为“中药塌渍—高平市中医医院针灸康复科灸疗系列之三”的文章,文章末尾有“咨询电话:***”字样;2022年10月18日发布了一篇名为“通督灸,还你一身’正气‘—高平市中医院针灸康复科灸疗系列之二”的文章,文章末尾有“咨询电话:***”字样。

2022年11月1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微信公众号“高平市中医医院”高平市中医医院所有并运营。

该医院于2022年9月2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高平市中医医院”发布了一篇名为“中药塌渍—高平市中医医院针灸康复科灸疗系列之三”的文章,该文章主要介绍“通督灸”的使用方法及功效,文章末尾有“咨询电话:***”字样,该文章阅读数317人次;2022年10月18日发布了一篇名为“通督灸,还你一身’正气‘—高平市中医院针灸康复科灸疗系列之二”的文章,该文章主要介绍“中药塌渍”的配方及功效,文章末尾有“咨询电话:***”字样,该文章阅读数300人次。涉案2篇文章均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主,文末出现服务提供者的联系方式,属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其阅读总数为617人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院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院公众号内文章发布的相关情况;

3.微信公众号首页截图,证明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情况;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全文截图,证明该院发布广告的内容;

6.广告内容及印证材料,证明该院发布涉案广告的真实性。

7.涉案广告删除及修改截图,证明该院发布涉案广告已删除或修改。

8.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诉、申辩意见,复核情况和理由:

2023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7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发布的涉案2篇广告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第二款“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17元。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1.本案现场检查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现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本案适用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删除和修改了相关涉案文章,提供相关证据。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存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情形。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违法广告阅读次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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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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