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3-08-22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银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经市监消保处罚〔2023〕03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银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0762465736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银顿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3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22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经市监消保处罚2023033


当 事 人:晋城市银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4月10日,分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局文件规定,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二月份以0.6986元/度的价格上缴电力公司的电费,以0.7798元/度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并加收电费5%的管理费,现场复印了该月的电费复印件。

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检查中发现:2021年1月-2022年10月期间收取的二次转供电电费全部用于缴纳电力公司,缴纳后有亏损。遂在2022年10月12日起以电损的形式向10家单位分摊了46877.2千瓦时的转供电电费,且各增加了5%的管理费。

当事人上缴电费使用峰谷平电费计费方式,2021年4月-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缴纳的电力公司普通发票总金额408969.79元,收取电费433142.62元,每月电损均在10%内。2022年10月12日-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除向电力公司缴纳二次转供电的电费外,每月还向用户多分摊了4000-20000千瓦时的电量。电力公司普通发票总金额228456.3元,当事人实收电费239880.1元。此外,当事人还另加收了5%的管理费。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2日-2023年3月31日收取电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六个月内向二次转供电用户均摊了总计46877.2千瓦时的电量,且按照均摊后的总电费加收了5%的电费管理费。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已向二次转供电租户退还多收电费。

违法所得计算:依据晋城市市市场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国网供电公司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 (晋市市监[2022] 104 号)文件中规定“供电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得超过 10%,实际损耗率低于 10% 的,按实际损耗率计算。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计费,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2022年10月12日-2023年3月31日用户用电合计286661千瓦时,同时向分摊了46877.2千瓦时的电量,按照文件规定计算方法电损:286661÷(1-10%)=318512.22,(46877.2+286661)÷286661=1.164,超过电损10%的规定,

2022年10月:超收[5542.2-(21714÷0.9-21714)]×0.6521=2040.77;

2022年11月:[5918-(38369÷0.9-38369)]×0.6486=1073.39;

2022年12月:[11604.5-(66914.5÷0.9-66914.5)]×0.6857=2859.06;

2023年1月:[8895-(54706÷0.9-54706)]×0.7227=2035.52;

2023年2月:[7278.5-(62594.5÷0.9-62594.5)]×0.6986=226.04;2023年3月:[7639-(42363÷0.9-42363)]×0.6667=1954.76,

2022年10月12日-2023年2月28日电损超过10%部分合计:

2040.77+1073.39+2859.06+2035.52+226.04+1954.76=10189.54元。

2022年10月12日-2023年2月28日加收5%的电费管理费合计:

(18663.8+30163.0+56535.9+48265.3+51250.4+35001.7)÷1.05×5%=11422.9元。

违法所得合计10189.54元+11422.9元=21612.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二次转供电价格及捆绑销售转供电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二次转供电价格及捆绑销售转供电的事实;

4、当事人电力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28页,证明当事人缴纳电费的具体数额;

5、当事人下游企业缴费分割单6页,电量统计表复印件4页,下游企业缴纳电费收据, 证明当事人收缴电费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3年6月21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经市监消保罚告[2023]6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依据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市住建局、国网供电公司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市监[2022]104号)文件中规定“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当事人未按照向电力公司缴纳发票的数额收费,且利用电费捆绑收取5%的管理费。电费为国家定价收费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无从轻、减轻的理由和从重处罚的理由,本案建议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3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农业银行代收网点向下述“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罚款收缴账户”缴清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开户行: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行号:103168090217;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3年6月30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