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3-08-01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容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86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申国平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1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202386

当事人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住所(住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3台压力容器(1台使用证号为容15晋E0304(13)汽水换热器,2台使用证号分别为容1LS晋EEB104、容1LS晋EEB105的油气分离器)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叉车现场操作人员王震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3台压力容器,办理叉车司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审批,于2023年5月15日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在用上述3台压力容器的上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19年12月2日,按照规定应当于2022年12月进行定期检验后方可使用,当事人在调查中承认当时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定期检验。

经查,当事人已将叉车操作人员王震调离了工作岗位,并安排了2名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上岗作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了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证明2023年4月17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等情况。                                            

2.询问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以及对叉车司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进行整改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2019年12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在用压力容器的基本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情况

20237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8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立即进行整改,对上述3台压力容器进行了定期检验。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存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和国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对本案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8   1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