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85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5月15日,接市局移交案件线索:晋城市泽利洋商贸有限公司利用网站发布特许加盟类广告,该广告含有“0风险”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泽利洋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打开当事人公司网址“www.jczly.com”链接,招商加盟板块含有(0加盟费、0保证金、0库存压力、0风险)的内容。现场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以上资料均签字予以确认。 2023年5月23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5日,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打开当事人当事人公司网址“www.jczly.com”链接,招商加盟板块含有“总部全程360度保姆式扶持、一条龙服务、产品知识培训、营销策略培训、运营管理培训、团队建设培训、终端销售培训”“0加盟费、0保证金、0库存压力、0风险”的内容,故认定当事人发布的是招商广告。 2、上述招商广告是当事人2015年委托一个人制作的,费用30元。本案广告费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情况说明 1份,证明网页制作费用情况。 5、招商加盟页面打印件1份,证明招商广告内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3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发布招商类广告明示无风险案 违反条款 当事人网页加盟招商板块含“加盟优势(0加盟费、0保证金、0库存压力、0风险)”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 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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