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13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木巴兔童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经营者:***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2023年5月1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晋城市城区木巴兔童装店(李帅)销售的两款卫衣进行了监督抽查。①小松鼠印花撞色卫衣:“号型规格:130,样本描述:米/绿/红色印花针织上衣,商标:木巴兔KIDS,货号:V2Q1N2879,”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73045-2013标准要求,判定样本所检项目质量特性不合格。产品标识不符合FZ/T 73045-2013标准规定,判定产品标识不合格。检验结果综合判定,该抽查批次所检项目不合格。”报告编号:TTTS-CC23019-054。②木耳花边连帽卫衣“号型规格:120,样本描述:粉色/棕色/浅黄色针织上衣,商标:木巴兔KIDS,货号:V2Q2N2780,”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绳带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要求,判定样本所检项目质量特性不合格。产品标识不符合FZ/T 73045-2013标准规定,判定产品标识不合格。检验结果综合判定,该抽查批次所检项目不合格。”报告编号:TTTS-CC23019-056。2023年7月5日,接到市局移交上述线索,登记编号:2023188。附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7月28日,经审批,立案调查。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晋城市城区木巴兔童装店(李帅)销售的两款卫衣:①小松鼠印花撞色卫衣:“号型规格:130,样本描述:米/绿/红色印花针织上衣,商标:木巴兔KIDS,货号:V2Q1N2879,”②木耳花边连帽卫衣“号型规格:120,样本描述:粉色/棕色/浅黄色针织上衣,商标:木巴兔KIDS,货号:V2Q2N2780,”,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这两款卫衣均从山西梦苜服饰有限公司购进。
1.小松鼠印花撞色卫衣,共购进10件,进价每件99元,销售价每件129元,售出3件,无偿提供抽检备样2件。剩下5件退货给山西梦苜服饰有限公司。
2.木耳花边连帽卫衣,共购进10件,进价每件129元,销售价每件169元,售出2件,无偿提供抽检备样2件。剩下6件退货给山西梦苜服饰有限公司。
3.本案货值金额2980元 [(129+169)×10=2980],违法所得170元 [(129-99)×3+(169-129)×2=17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检验报告》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1份,证明2023年5月1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两款卫衣的抽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门店调货单1份、销售记录2份、门店退货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卫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卫衣;
处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卫衣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90元;
没收违法所得17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6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 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