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07 号 当事人:陵川县礼义镇家美电器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者:***** 住所(住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6月26日,在“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明察暗访”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樱芝牌家用燃气灶(型号:JZY-A)无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将上述产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提供产品相关质量证明。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进货单据。经审批,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经审批,于2023年7月7日对本案予以立案。 涉案2台樱芝牌家用燃气灶所贴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明,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该家用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该标准强制性规定要求。经调查,上述2台樱芝牌家用燃气灶是从长治购进的,还未销售,涉案货值金额33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2023年6月28日检查发现问题,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等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涉案家用燃气灶及进货、销售等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家用燃气灶的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8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10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07强制性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家用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给予从重处罚;在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处罚;既有从重又有从轻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对本案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2台樱芝牌家用燃气灶;2.罚款67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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