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3-08-31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李岭岭养生工作室(李岭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6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李岭岭
注册号 92140502MACDHEKE3R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2.警告;3.没收纯奈®纯植物精油 3盒、羽岚® 通畅活力一号套1套,羽岚®魅惑养护二号套 1套;4.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31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63

人:晋城市城区李岭岭养生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型:***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景西路西城香府小区的晋城市城区李岭岭养生工作室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3盒纯奈®纯植物精油,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8.08,1套羽岚®通畅活力一号套,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为:EK1808010 20221117,1套羽岚®魅惑养护二号套,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为:FR0908001 20230108,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经请示,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3〕903号)。

5月15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5月16日询问当事人,该工作室2023年5月1日开始营业,营业业务有产后修复、美容、水疗、养生。2套羽岚®套盒是之前做美容生意的朋友送给当事人,3盒纯奈®纯植物精油是买拔罐仪器时赠送的,均无进货票据或相关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消费者在店内做美容时使用,使用一次50元。纯奈®纯植物精油销售价格30元/盒,羽岚®套盒销售价格均为500元/套,上述涉案产品还没拆封,未使用。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左侧放有化妆品展柜,并面对消费者开放。其中,第二层经营的纯奈®纯植物精油3盒和羽岚®套盒2套化妆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货值金额30元/盒×3盒+500元/套×2套=1090元,无违法所得。无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6月25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6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

7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对案件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拟处罚意见提出了看法,并发表了相关意见。随后又提供了贫困证明、贷款记录。7月20日我局出具了听证报告,建议减轻原处罚金额,罚款2000元。并经市局案审会讨论通过。

当事人无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无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该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当事人开业时间短,未及时登记记录,涉案化妆品未拆封使用,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综合上述事实,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改正;

  2. 警告;

  3. 没收纯奈®纯植物精油 3盒羽岚®通畅活力一号套1套,羽岚®魅惑养护二号套 1套

4.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 31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