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1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执法人员2023年7月11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在经理许斐陪同下,当场打开其抖音号“房产情报部”,抖音号首页官网主页写有:“晋城市安乔科技有限公司 新房渠道销售和二手房交易 成立于2021年,是一家专门从事新房渠道销售和二手房交易的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 15:33在其抖音号发布的名为“丹河新城之晋福苑#丹河新城#晋城#房产”的短视频,含有如下内容:“丹河晋福苑 业主通过丹河快线 5分钟可以到达高铁站,10分钟可以到达机场,距主城区也只需要10分钟,高铁到郑州只需要30分钟,到达太原只需要1个小时即可。买房就来晋福苑,满足您对生活的所有向往 丹河晋福苑”。公司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不一致,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2023〕804号)。
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完成营业执照变更。
2023年7月24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8日,对丹河新城地产公司晋福苑项目营销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抖音号“房产情报部”为晋城市安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
2.抖音号内2022年11月19日发布的名为“丹河新城之晋福苑#丹河新城#晋城#房产”的短视频有介绍丹河新城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买房就来晋福苑,满足您对生活的所有向往”),认定此视频为房地产广告。该视频播放7046次、评价4条、收藏29人次。
4.该视频是由晋城市安乔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该公司抖音号“房产情报部”前期没有粉丝基数,为了引流增粉,找当时的热点房地产项目(晋福苑)进行宣传,晋福苑项目方与该公司无合作,发布上述视频是晋城市安乔科技有限公司单方面行为。
5.抖音号“房产情报部”商家首页有:“晋城市安乔科技有限公司 新房渠道销售和二手房交易”等内容,晋城市安乔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中有:“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市场营销策划;”等,发布上述视频为账号引流增粉属于对自己服务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晋城市安乔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告主。上述视频制作成本一共500元(付摄影师300,付剪辑师200)。
6.涉案推文在检查后已于2023年7月11日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抖音号发布视频的相关情况;
3.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发布视频相关费用;
5.涉案宣传视频截图,证明该公司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
6.该公司抖音账号截图1份,证明“房产情报部”的认证主体市晋城市安乔科技有限公司。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该抖音宣传视频以晋福苑小区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晋福苑小区位置,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删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2023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2024 年3月2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