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24号 当事人:晋城国投医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500MAOKJQY49U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成立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6月2日接到案源线索,称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使用2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书和使用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晋市)市监特令【2023】第1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报告。接到案源线索后,我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于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使用的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容17晋EC0379(23)、容17晋EC0380(23),使用登记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使用单位名称为:晋城国投医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地点为:晋城市城区白水街人民医院白水院区锅炉房。但仍未能提供使用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 2023年6月26日,经审批,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使用的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名称分别为:定期排污扩容器、连续排污扩容器,为Ⅰ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编号分别为:202200115C、202200116C,设备代码分别为:217037489202200115、217037489202200116,设计压力均为:1.55MPa,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7489-2024,制造日期:2022年06月18日,制造单位:济南华博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前对上述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当事人通过政务网提交了申请,晋城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上述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受理,2023年5月19日取得了上述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书。 当事人使用的蒸汽压力管道是与使用的蒸汽锅炉相连接,蒸汽压力管道共两条,一条管道通往市人民医院(白水院区)的住院楼,用于生活用水加热,另一条管道通往市医人民院(白水院区)消毒供应室,连接消毒供应室内医疗器械脉动真空灭菌器设备,用于手术器械的消毒。两条管道总长为629米,管道级别为GC3,设计额定工作压力为0.8MPa,实际工作压力为0.4MPa,温度为130℃,介质为水蒸气,管道主要规格分别为DN125、DN200,DN125压力管道长度为463米,DN200压力管道长度为166米。 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蒸汽压力管道由河南宁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签订合同开始安装,河南宁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蒸汽压力管道的安装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蒸汽压力管道安装,并于2022年6月份安装完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正式开始投入使用上述蒸汽压力管道。 上述特种设备629米蒸汽压力管道由晋城市人民医院(白水院区)使用,所有权归晋城国投医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1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委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本案中,根据晋城国投医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晋城市人民医院(白水院区)联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晋城国投医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蒸汽压力管道产生的蒸汽是用于晋城市人民医院(白水院区)生活用水加热和手术器械的消毒。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通过政务网提交申请,晋城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并在2023年5月15日对使用的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编号分别为:202200115C、202200116C)进行使用登记受理,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取得了上述2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书。 2、当事人使用的上述629米蒸汽压力管道未经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3、询问笔录4份、压力容器铭牌照片2张、压力容器现场照片3张、《晋城市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脉动真空灭菌器每日运行记录》复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对使用的2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实际情况; 4、使用的2台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2份,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参数情况; 5、晋城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积极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6、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为实际使用单位;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3年10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629米蒸汽压力管道未经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使用的上述629米蒸汽压力管道于2023年开始投入使用,违法时间较短,现已经通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对上述蒸汽压力管道进行了重新安装,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四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和国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五条第八项: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除应当遵循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对当事人以下违法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八)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及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蒸汽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04902101010046790,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法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2023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当事人可自 2024 年 10 月 13 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