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09号
名称:晋城经济开发区初颜美容美体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身份证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21年05月27日
经营场所:***
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城开发区白水东街3188号鼎秀华城凤展一楼入口处的晋城经济开发区初颜美容美体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正对店门的墙面上悬挂有一条幅,标有“蝉薇液态端粒酶基因抗衰,不打针,不手术,不破皮,年轻5-8岁不是梦”的广告宣传内容,宣传的商品为5套“CIAVIA蝉薇润肌水活修护焕颜组合套装”。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5月27日,是一家美容店,主要经营生活美容服务。为宣传其售卖的“CIAVIA蝉薇润肌水活修护焕颜组合套装”,于2023年3月24日委托晋城市佳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制作了广告宣传条幅,并悬挂在店内正对店门的墙面上正中间,标有“蝉薇液态端粒酶基因抗衰,不打针,不手术,不破皮,年轻5-8岁不是梦”的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蝉薇液态端粒酶基因抗衰,不打针,不手术,不破皮,年轻5-8岁不是梦”广告内容的有效依据,广告费用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悬挂在店内正对店门的墙面正中间的条幅,标有“蝉薇液态端粒酶基因抗衰,不打针,不手术,不破皮,年轻5-8岁不是梦”的广告宣传描述的事实。
2、现场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店内悬挂有涉嫌虚假广告内容条幅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并发布广告内容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晋城市佳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屏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信息的费用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了5套发布虚假广告的宣传商品。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3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1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内正对店门的墙面上悬挂标有“蝉薇液态端粒酶基因抗衰,不打针,不手术,不破皮,年轻5-8岁不是梦”的内容广告宣传条幅,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广告内容功能的有效依据,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情形。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于2023年8月1日检查当日就撤销该广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因当事人已经将涉案广告内容已撤销,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7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