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38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
身份证号码:1405************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山西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7月6日,食品生产科工作人员在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已开封的标注为“众*************”生产的“桑叶茶”。产品标签除不符合GB7718相关要求外,还标注了“降三高”等功效说明。
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以上线索进行核查,在位于陵川县礼义镇平川村礼夺线,陵川县九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发现众合益蚕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桑叶茶”等产品,现场有:1.桑叶绿茶6罐(外观为金红双拼色),2.桑叶绿茶5罐(外观为黑金双拼色),3.桑叶绿茶14罐(塑料罐金属盖装)、4.桑叶绿茶19罐(塑料罐塑料盖装)、5.桑叶面19袋(纸塑袋装)、6.桑叶面10袋(铝膜袋装)、7.桑叶挂面91袋(净含量260克)。
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在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礼义镇平川村(村委会院内)进行线索核查,陵川县众合益蚕桑专业合作社已迁至晋城市陵川县礼义镇平川村礼夺线,与陵川县九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同一经营场所。
2023年7月31日,经审批,执法人员对存放在陵川县九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侧一处房间内货架上摆放的“众合益蚕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桑叶绿茶6罐(外观为金红双拼色),2.桑叶绿茶5罐(外观为黑金双拼色),3.桑叶绿茶14罐(塑料罐金属盖装)、4.桑叶绿茶40罐(塑料罐塑料盖装)、5.桑叶面19袋(纸塑袋装)、6.桑叶面10袋(铝膜袋装)、7.桑叶挂面91袋(净含量260克)。采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30日。8月29日,经审批,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8月14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违法事实:
经调查,陵川县众合益蚕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7年11月14日,业务范围为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经营者养殖的蚕及蚕丝制品;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蚕蛹物资,无食品经营许可项目,无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和场所。其经营的“桑叶绿茶”是秦海军采用自己种植的桑叶,在家里使用厨房的铁锅炒制后装入包装盒,产品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的规定,为食用农产品。
产品标签标有:“桑叶是植物之王,有“人参热补,桑叶清补”之美誉。富含人体17种氨基酸,粗蛋白,粗脂肪,是国家卫生部确认的“药食同源”植物,被国家食品卫生组织列入“人类21世纪十大保健食品之一”,成为人类绿色新食品源。桑叶茶选用生态环境优越,无污染的优质嫩桑叶为原料,经科学烘焙等工艺精制而成。功效一、降三高,二、清肺清炎,三、通便减肥,四、祛斑美容,五抗癌抗衰老。众合益蚕桑专业合作社,电话:18203562021/15535632928,山西.陵川.平川。”
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的规定。
“桑叶挂面”是网上购买成品面条,加贴“桑叶挂面”标签、标签标有:“净含量:260克,食品名称:桑叶挂面,产地:山西.陵川,配料:小麦粉、鸡蛋、桑叶粉、水,贮存方法:避光防嗮,通风阴凉干燥处,出品企业:众合益蚕桑专业合作社,电话:18203562021/13453606222,食用方法:沸水煮3-5分钟即可食用,注意事项:孕妇和经期妇女禁用。”
“桑叶面”产品配料是面粉和桑叶粉,面粉是在本地门市部购买,桑叶粉和包装袋是在网上购买,经配制而成,标签标有:“清热解毒,降血脂、降胆固醇抗衰老、改善肠功能,特点:口感细腻、味道清淡、营养丰富、风味独特、老少皆宜,众合益蚕桑专业合作社,电话:18203562021/13453606222,山西.陵川。”共包装加工了四个品种的“桑叶绿茶”,两个品种的桑叶面,一种桑叶挂面,未记录加工数量,所加工产品用于送人品尝,也未记录送出数量。因送出数量增多,费用增加,为了减少开支和重复送人,才在“桑叶挂面”和“桑叶绿茶”包装上贴上“10元”和“58元”价格标签,以示产品价值高不可多送。
经查实,1.当事人经营的“桑叶绿茶”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的规定。
2.“桑叶挂面”、“桑叶面”的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3.当事人购买的“桑叶面”和“桑叶挂面”相关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相关合格证明和索证索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未记录加工和赠送产品数量,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桑叶绿茶”成本价格每罐6元,“桑叶面”成本价格每袋3元,“桑叶挂面”成本价格每袋3.5元,按查获时扣押的数量计算,故本案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69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25日、7月26日、7月31日、9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3年8月7日、9月15日,讯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询问等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现场检查和产品照片19份,证明现场检查和产品相关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3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
1.当事人经营的“桑叶绿茶”的食用农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经营的“桑叶挂面”、“桑叶面”的食品,其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购买的“桑叶面”和“桑叶挂面”相关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相关合格证明和索证索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1.当事人经营的“桑叶绿茶”的食用农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的规定。
2.当事人经营的“桑叶挂面”、“桑叶面”的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3.当事人购买“桑叶面”和“桑叶挂面”相关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相关合格证明和索证索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处罚依据:
1、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
一、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二、陵川县众合益蚕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经营者养殖的蚕及蚕丝制品,有桑树种植产业,无食品生产经营项目,无食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不具备规模生产能力。“桑叶茶”是秦海军采用自己种植的桑叶,在家里使用厨房的铁锅炒制后装入包装盒,把桑叶加工成“桑叶茶”制品,还购买了“桑叶面”原料,印制标签使用了“众合益蚕桑专业合作社”字号,未按规定标注标签内容。“桑叶面”配料是面粉和桑叶粉,面粉是在本地门市部购买,桑叶粉和包装袋是在网上购买,经配制而成,所加工的成品用于送人,加工包装的成品数量较少,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桑叶面”19袋(纸塑袋装)、“桑叶面”10袋(铝膜袋装)、“桑叶挂面”91袋(净含量260克),处罚款5000元。
3.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