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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3-11-0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五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发布培训类广告对获得合格证书做出保证性承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37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五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注册号 9114050258850994X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晋峰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2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37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7月31日接市局移交案件线索,称晋城市五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晋城市五星驾校(小程序)发布培训类广告,该广告含有“最快35天出证”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五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了检查,该培训学校正在营业,在进门处车辆出入通道道闸上有广告语“五星驾校,报名电话:0356-2083333 本校练车 本校考试 十年驾校 值得信赖 一费到底 35天拿证 A1/A2/A3/B2/C1/C2/D/E”。现场打开当事人名称为“晋城市五星驾校”的微信小程序,在首页大型车班型 A1、A2、A3、B2 ,都有“最快35天出证”的内容。

2023年8月1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延期调查。

2023年830日对校长陈晋峰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3年9月12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2023年2月在晋城市智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制作道闸广告并安装在公司大门,道闸广告含“一费到底,35天拿证”的内容。广告费2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道闸广告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道闸广告的内容。

5.增值税发票及广告物料明细 1份,证明道闸广告制作费用。

6.更换后的道闸广告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新道闸广告内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3年10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发布培训类广告对获得合格证书做出保证性承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因当事人已撤销违法广告,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罚款42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  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3年11月8日至2026年11月7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4年5月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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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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