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信监处罚〔 2023 〕1-213号 当事人: 晋城市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等213户企业(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通过山西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查询,晋城市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等213户企业连续两年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向税务及审批部门核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到税务部门正常申报纳税;当事人无注销、股权冻结情况。我局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对当事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经查,当事人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进行年报补报。 2.EMS邮政快递向当事人邮寄而被退回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及回执,证明通过当事人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3.本局向晋城市税务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及晋城市税务局《复函》,证明当事人2周年内未申报正常纳税。 4.本局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及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回函》,证明当事人无注销、股权冻结情况。 5.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我市全面启动2020年度企业年报工作》、《关于做好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关于企业补报2020年度2021年度年度报告的公告》。证明经我局向全市市场主体进行年报宣传提醒,当事人至今仍然未履行法定义务。 因当事人查无下落,本局于2023年6月29日在山西市场导报发布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晋城市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等213户企业(名单附后)的营业执照。从被吊销之日起,晋城市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等213户企业(名单附后)不得开展一切生产 、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晋城市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等213户企业(名单附后)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吊销企业名单(213家).xlsx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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