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5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山西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9月8日接市局广告科线索称山西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类广告。1.广告中含有:“购买商铺投资风险小,资产价值稳定,抵御通货膨胀,租金长期受益,通过商铺来保值,越老越值钱,越来越稀缺,一铺养三代!收益稳定”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2.广告借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九十六周年发布商业广告,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
执法人员2023年9月19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在销售经理董伟的陪同下打开该公司公众号,核对线索所述内容。微信公众号“山西星湖地产”于2023年7月27日15:41发布名为“逐梦十载,向上而生|星湖地产10周年大促活动”的推文,含有如下内容:“庆祝山西星湖地产十周年 感恩十年风雨同舟 携手共创未来辉煌…… 星湖十周年大促 (配图含如下内容:迎八一军属特惠 八一建军节 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6周年1927-2023)军民一家亲 星湖地产为了发扬双拥优良传统、促进军民团结,以“军人执业受尊崇、军人军属得实惠、退役军人受尊重、企业门店获效益”为宗旨,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创新拥军模式,我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加我区组织的惠军活动,针对军人军属购房的,正常售价的基础上每平米再优惠100元。星湖世家南区……商铺拥有独立产权,购买商铺投资风险小,资产价值稳定,抵御通货膨胀,租金长期受益,通过商铺来保值,越老越值钱,越来越稀缺,一铺养三代!另星湖世家北区、星湖湾一期、二期等大型社区也有优质底商,固定客群,收益稳定,面积68-230m²,少量优质商铺,可租可售,商机无限!……咨询热线0356-2569999 0356-2686666 ……世家豪庭项目预售许可证号……(2021)晋商房预售晋字第052号,阅读1637人次。”,现场该公司已删除该推文,并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王翠华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董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推文广告截屏打印件、后台已删除截屏打印件、推文中所述四个房地产(星湖世家南区、星湖世家北区、星湖湾一期、星湖湾二期)的五证复印件,以上均签字确认。
2023年9月20日,对被委托人董伟进行询问调查。
2023年9月27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公众号“山西星湖地产”是山西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
2.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山西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微信推文广告含有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出售信息,故认定该推文为房地产广告。
3.晋城市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8月2日在晋城市城区政府网站发布《晋城市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纪念延安双拥运动80周年暨“百行千店拥军月”惠军活动的公告》,一共公布了四批“百行千店拥军月”拥军企业名单,山西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二批公告名单里,该公司公众号表述的:“针对军人军属购房的,正常售价的基础上每平米再优惠100元。”与在城区双拥办备案的活动内容一致,故该公司关于迎八一军属特惠的宣传是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开展惠军活动,不存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情形。
4.推文广告中“星湖世家南区……商铺拥有独立产权,购买商铺投资风险小,资产价值稳定,抵御通货膨胀,租金长期受益,通过商铺来保值,越老越值钱,越来越稀缺,一铺养三代!另星湖世家北区、星湖湾一期、二期等大型社区也有优质底商,固定客群,收益稳定,面积68-230m²,少量优质商铺,可租可售,商机无限”的宣传属于该公司对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宣传。
5.涉案推文在检查后已于2023年9月19日删除。
6.推文广告费用为500元。
7.该公司因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于2022年10月14日受到行政处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8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发布微信推文相关费用;
5.涉案推文广告截图,证明该公司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
6.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1份,证明“山西星湖地产”的认证主体是山西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城区政府网网站截图3份,证明该公司参与城区双拥办惠军活动。
8.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该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情况。
9.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广告费用问题。
10.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该公司对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宣传,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构成了违规发布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因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于2022年10月14日受到行政处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81号)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项:“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本案有从重处罚情节。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推文,且当事人积极参与城区双拥办组织的惠军活动,为促进城区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做了贡献。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一般行政处罚。
2.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删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违规发布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发布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6年12月24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4年6月2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