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54号
当事人:晋城市方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3257):1、称晋城市方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类广告,(1)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2)含有“单价仅需5XXX元/㎡起”等内容;2、称晋城市方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类广告,(1)广告含有“小商铺,大收益!”等内容,(2)未载明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书号。
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方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打开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方程华街左岸”:
1、当事人分别于2023-8-16、2023-9-3、2023-9-4在其微信公众号“方程华街左岸”发布了名为“大产权、大优惠!单价5字头起,总价低至28万!”的宣传广告推文,内容有“方程·华街左岸放福利了!近期方程·华街左岸C区推出10套”特批房源“单价仅需5×××元/㎡起...最低总价28万起、特价房源为建面约50-140㎡户型。(建筑设计效果示意图)项目推出的这几套特价房,比如1#楼建面约50㎡的房源总价仅需28万就能上车!而项目2#楼建面约80㎡特惠房源总价也仅需41万,另一套建面约112㎡的房源,优惠力度也非常的大...户型图、低公摊、项目接待地址图、如今再有5×××元/㎡起的特惠价格、内部指标房、机会只有一次 黄华街/大产权/五证齐/准现房、5???元/㎡、有意电联0356-6988888,开发商:晋城市方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地址:晋城市黄华街与白水街交汇处 阅读(三篇的阅读量)231、48、39”等字样。
2、当事人于2023-6-18在其微信公众号“方程华街左岸”发布了名为“街区小商铺,投资经营更稳定!”的宣传广告推文,内容有“方程·派(图片)方程华街左岸 小商铺,大收益!黄华街、33-99m2、时尚商业街铺、方程·派旺铺火爆预约中!财富热线:0356-6988888 商业投资街铺才是王道 、客群稳定、商业价值无限稳定、坐拥片区数万稳定客户群体,客户资源源源不断、小店面更容易创造最大价值、(方程·华街左岸C区商业户型局图 ) 投资更具价值 、方程.派一个容纳客户休闲、购物、娱乐为一体的商业网红街区、建组面积约33-99㎡ 精美街铺全城热销、约33-99㎡ 面积区间、充分保证每一间商户的客流量、固消人群、HOTLINE 0356 6988888 开发商:晋城市方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地址:晋城市黄华街与白水街交汇处 阅读73”等字样。
现场执法人员对晋城市方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责改[2023]807号)。
2023年9月2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成立于2017年06月10日,名称为“方程华街左岸”,主要用于发布节假日的问候和日常售楼部的房屋销售。
1、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公司方程·华街左岸C区项目的特价房,分别于2023年8月16日、2023年9月3日、2023年9月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方程华街左岸”发布了名为“大产权、大优惠!单价5字头起,总价低至28万!”的宣传广告推文,文中以图文结合的形式,直接向消费者介绍方程·华街左岸C区项目推出的10套特批房源,并介绍了这几套特价房的建筑设计效果示意图、户型图,内容有“特价房源为建面约50-140㎡户型、单价仅需5×××元/㎡起、如今再有5×××元/㎡起的特惠价格、5???元/㎡”等字样,宣传广告推文下方有售楼部的电话、开发商和项目地址等内容,故定性为房地产广告。上述房地产广告中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
2、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公司方程·华街左岸C区的方程·派项目,于2023年6月1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方程华街左岸”发布了名为“街区小商铺,投资经营更稳定!”的宣传广告推文,文中以图文结合的形式,直接向消费者介绍了方程·华街左岸C区方程·派项目,内容有“小商铺、大收益!商业投资街铺才是王道、客群稳定、商业价值无限稳定、坐拥片区数万稳定客户群体、客户资源源源不断、小店面更容易创造最大价值、充分保证每一间商户的客流量、固消人群”等字样,并介绍了方程·华街左岸C区商业户型局图、电话、开发商和项目地址等内容。上述房地产广告中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
3、本案无违法所得,广告费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及涉案相关资料,证明2023年9月18日执法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张淑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调查的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的情况。
5、广告制作费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广告制作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3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电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1、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大产权、大优惠!单价5字头起,总价低至28万!”和名为“街区小商铺,投资经营更稳定!”的房地产宣传广告中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构成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大产权、大优惠!单价5字头起,总价低至28万!”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单价仅需5×××元/㎡起、如今再有5×××元/㎡起的特惠价格、5???元/㎡ ”等字样,未清楚的表示实际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街区小商铺,投资经营更稳定!”的宣传广告中含有“小商铺,大收益!客群稳定、坐拥片区数万稳定客户群体、客户资源源源不断、充分保证每一间商户的客流量”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在其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也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情节轻微,属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2023版)》二、下列 66个处罚事项,违法行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序号55项,违法行为:“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必须载明的事项的”的规定,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2023版)》“序号55项,不予处罚条件:属于首次违法,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已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的情形,对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检查现场主动对上述违法广告进行了删除,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3、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删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对当事人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大产权、大优惠!单价5字头起,总价低至28万!”和名为“街区小商铺,投资经营更稳定!”的房地产广告中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大产权、大优惠!单价5字头起,总价低至28万!”的房地产广告中未清楚的表示实际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
3、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街区小商铺,投资经营更稳定!”的宣传广告中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合并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4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10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4年7月1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