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1-04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晋军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82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城区晋军电动车经销部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2.处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450元;3.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4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82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晋军电动车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2023年6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晋城市城区晋军电动车经销部(常晋军)销售的规格型号为JH-QH48V-12的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结论为:“‘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QB/T2947.1-2008标准,依据《山西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SJD2023-0209,签发日期:2023年8月10日。2023年9月25日,接到上述线索,登记编号:2023302,附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0月17日,经审批,立案调查。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晋城市城区晋军电动车经销部(常晋军)销售的规格型号为JH-QH48V-12的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是当事人2023年5月28日从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台,进价每台40元,销售价每台90元,售出3台,剩下2台退货给供货商。本案货值金额450(90×5)元,违法所得150[(90-4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1份,证明2022年6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抽检情况。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 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等情况。

  4. 进货单据1份、退货单据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及退货情况。  

  5. 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6. 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3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2. 处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45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月5日至2027年1月4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4年7月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14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