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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2-0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尚医堂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9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7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晋城市尚医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3372),称晋城市尚医堂医药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保健食品(卵蛋白珍珠钙胶囊)广告,该广吿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2023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尚医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打开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晋城市尚医堂门诊”,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了一篇名为“国庆节期间-----尚医堂感恩回馈新老顾客---提高免疫力,预防疾病,远离疾病!!!”的宣传广告,内容有“尚医堂开展感恩大回馈活动...活动时间:即日起----2023年10月31日...提升免疫力:免疫力最好的医生,尚医堂颈腰椎病研究所向新老顾客赠送卵蛋白珍珠钙:买5盒送1盒,买10盒送3盒.具有免疫调节的作用,主要用于身体虚弱、免疫功能低下和术后需要回复者...卵白蛋白珍珠钙胶囊...【主要原料】酶解卵白蛋白、酶解珍珠钙粉【适宜人群】儿童人群  增强免疫少生病...术后人群  伤口愈合速度快...体弱人群  增强体质 ...保健功能:免疫调节(卵白蛋白珍珠钙胶囊图片)助钙吸收益成长...(图片)产品作用:1、提供多种氨基酸,帮助身体制造新的组织替代坏死的组织。2、提供构造新组织所需的氨基酸...4、调节体内的水分,电解质平衡。5、为免疫系统制造对抗细菌和感染的抗体,提高免疫功能...抑制、激活、修复、促进...名额有限,每款产品共30个名额,预定需交付定金50元!每人只限购一套!尚医堂  预付50元抢占名额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支付(支付二维码图片)晋城市尚医堂门诊  地址:晋城市城区太行路凤鸣小区西口一笑堂大药房二楼(尚医堂颈腰椎研究病所)活动电话:0356--3801999  18649565763  13663466732”等字样,阅读6。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区玻璃架内摆放有上述产品。 

2023年11月24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产品卵白蛋白珍珠钙胶囊,于2023年9月2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晋城市尚医堂门诊”发布了名为“国庆节期间-----尚医堂感恩回馈新老顾客---提高免疫力,预防疾病,远离疾病!!!”的宣传广告推文,文中以图文结合的形式,直接向消费者介绍卵白蛋白珍珠钙胶囊,并介绍了主要原料、适宜人群、用法用量、产品作用等,内容含有“提升免疫力、具有免疫调节的作用、增强免疫少生病、提供多种氨基酸,帮助身体制造新的组织替代坏死的组织、提供构造新组织所需的氨基酸、调节体内的水分,电解质平衡、为免疫系统制造对抗细菌和感染的抗体,提高免疫功能、抑制、激活、修复”等字样,宣传广告下方有支付二维码、活动时间、地址、单位名称和活动电话等内容。本案广告费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及涉案相关资料,证明2023年11月20日执法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调查的情况。

4、广告费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广告制作费用。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1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电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100元。

案件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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