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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1-1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豫都医药有限公司使用劣药、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58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豫都医药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MA0GUB3E9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岩明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倍他司汀片1瓶(内剩余56片)、鼻舒适片1瓶(内剩余23片)、维生素B12注射液1盒(内剩余3支)、夏天无注射液3盒(其中1盒内剩余6支)、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1盒、生脉饮党参方1盒、盐酸贝那普利片2盒、左炔诺孕酮片7盒、水杨酸苯酚贴膏3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3盒,牙痛药水1盒;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2023158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诊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化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诊所检查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诊所药品货架拆零区已开封的药品:①盐酸倍他司汀片1瓶(内剩余56片)、②鼻舒适片1瓶(内剩余23片)、③维生素B12注射液1盒(内剩余3支)、④夏天无注射液3盒(其中1盒内剩余6支);2.药品货架:⑤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1盒、⑥生脉饮党参方1盒;3.药品柜台:⑦盐酸贝那普利片2盒、⑧左炔诺孕酮片7盒、⑨水杨酸苯酚贴膏3盒、⑩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3盒,⑪牙痛药水1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购进票据。经审批,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6月5日,经审批,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6月9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岩明进行了第一次询问。6月13日,执法人员赴******对盐酸倍他司汀片、鼻舒适片等2种药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取证。6月15日,当事人书面对涉案药品的进行了情况说明。6月15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审批,对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延长30日。7月17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岩明进行了第二次询问。7月18日,执法人员赴国药控股山西晋城有限公司凤城大药房、晋城市城区任树林诊所对盐酸贝那普利片、夏天无注射液等2种涉案药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销售涉案药品的某药品销售公司原业务员庞强旺进行了调查。7月21日,因扣押期限届满,经审批,依法对涉案财物解除扣押。

经查,一、盐酸倍他司汀片(国药准字H41022374,100片,批号20200103,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当事人陈述该药品是从******(以下简称******公司)购进的,原随货同行单找不见了;执法人员赴******调查,该公司提供了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经营资质;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0日从******购进10瓶,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共1瓶(内剩余56片),拆零单价为0.2元/片,货值金额为11.2元。

二、鼻舒适片(国药准字Z44021865,60片,批号200510,有效期至2022年04月):当事人陈述该药品是从******购进的,原随货同行单找不见了;执法人员赴******调查,该公司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经营资质;当事人于2020年9月17日购进50瓶,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共1瓶(内剩余23片),整瓶收费单价为5元/瓶,货值金额为1.91元。

三、维生素B12注射液(国药准字H14022573,0.5ml×10支,批号022012181,有效期至2022年11月):当事人提供了该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2021年4月26日从康辰公司购进1盒,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共1盒(内剩余3支),收费单价是2元/盒,货值金额为0.6元。

四、生脉饮党参方(国药准字Z20053079,批号210604,有效期至2022年11月):当事人提供了该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2021年7月28日从康辰公司购进10盒,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共1盒,收费单价是15元/盒,货值金额为15元。

五、水杨酸苯酚贴膏(国药准字H32026239,批号G01210502,有效期至2023年04月):当事人提供了该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2021年6月28日从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0盒,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3盒,收费单价为5元/盒,货值金额为15元。

六、夏天无注射液(国药准字Z36020694,批号2006010219,2ml×10支,有效期至2022年05月):当事人陈述涉案夏天无注射液是******业务员销售,药品从******诊所拿过来的,并提供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涉案药品随货同行单的微信照片。执法人员赴晋城市城区任树林门诊部协查,该门诊部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2020年9月份******业务员庞强旺在其门诊部做夏天无注射液推销的相关情况,并联系业务员庞强旺到场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其将3盒涉案药品销售给本案当事人的情况,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进行涉案药品验证,信息一致,故认定涉案药品的来源可追溯。涉案夏天无注射液共购进3盒,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3盒(其中1盒内剩余6支),收费单价20元/支,货值金额为520元。

七、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国药准字H51023703,批号190164,有效期至2021年10月):当事人陈述该药品是药品销售公司业务员让患者免费体验的,购进时间、药品销售公司名称、业务员名字以及联系方式均记不清楚,也提供不出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进行涉案药品验证,信息一致,经比对涉案药品网络销售平台价格,计算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1盒货值金额为12.16元。

八、牙痛药水(国药准字Z45020850,批号20200104,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当事人陈述该药品是药品销售公司业务员让患者免费体验的,购进时间、药品销售公司名称、业务员名字以及联系方式均记不清楚,也提供不出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经比对涉案药品网络销售平台价格,计算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1盒货值金额为7.06元。

九、左炔诺孕酮片(国药准字H20133081,批号L1200303,有效期至2023年02月):当事人陈述该药品是药品销售公司业务员上门推销的,购进时间、药品销售公司名称、业务员名字以及联系方式均记不清楚,也提供不出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进行涉案药品验证,信息一致。当事人承认该药品共购进10盒,收费单价20元/盒,货值金额200元,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7盒,货值金额为140元,已使用3盒,合计收费60元。

十、盐酸贝那普利片(国药准字H20044840,批号191209,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岩明陈述,该药品是其让朋友从凤城国控药房代买给自己使用的,执法人员赴******凤城大药房协查,该大药房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涉案药品购进和销售记录,涉案批号药品共采购12盒,于2020年10月28日由患者张某全部购买;经比对涉案药品网络销售平台价格,计算得出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2盒货值金额为30.52元。

十一、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国药准字H20093088,其中:批号50-200421有效期至2022年04月19日的共1盒,批号50-191009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的共2盒):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岩明陈述,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是朋友赠送其使用的,记不清楚价格,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进行涉案药品验证,信息一致,经比对涉案药品网络销售平台价格,计算得出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3盒货值金额为30.39元。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倍他司汀片、鼻舒适片、维生素B12注射液、生脉饮党参方、水杨酸苯酚贴膏、夏天无注射液、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牙痛药水、左炔诺孕酮片、盐酸贝那普利片、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等11种药品货值金额合计783.84元,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和提供使用记录,也未使用计算机药品管理系统对近效期药品进行管理,涉案药品使用情况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的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牙痛药水、左炔诺孕酮片、盐酸贝那普利片、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等5种药品均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或其它合法购进票据以及进货验收记录等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合计280.13元,其中,当事人陈述涉案左炔诺孕酮片销售3盒,收费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登记编号2023146)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9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诊所使用的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提供不出合法购进票据以及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岩明的《询问笔录》2份,以及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使用涉案药品的情况和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维生素B12注射液、生脉饮党参方、水杨酸苯酚贴膏等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的供货商资质和随货同行单等证据各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渠道相关事实;

6.******、业务员******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经营资质和随货同行单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盐酸倍他司汀片、鼻舒适片、盐酸贝那普利片、夏天无注射液等涉案药品的相关情况和事实。

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进行解除情况;

8.药品价格截图5张,证明涉案药品网络销售平台价格情况;

9.其它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它相关事实。

2023年1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1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的复函,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倍他司汀片、鼻舒适片、维生素B12注射液、生脉饮党参方、水杨酸苯酚贴膏、夏天无注射液、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牙痛药水、左炔诺孕酮片、盐酸贝那普利片、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等11种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使用的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牙痛药水、左炔诺孕酮片、盐酸贝那普利片、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等5种药品均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合法购进票据以及进货验收记录等证明文件,且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对鼻舒适片、盐酸贝那普利片、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等3种药品相关事实的认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岩明陈述该3种药品为自己使用,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药品分别摆放在当事人诊所药品货架拆零区和药品柜台下,与其它合规药品混放,涉案药品处于随时被使用的状态,结合当事人未索证索票、建立药品验收记录,以及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等情形,认定当事人使用涉案药品,故对当事人上述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二、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截止案件调查终结,经查询12365投诉举报系统,未发现对当事人有投诉举报事宜,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符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七)当事人初次违法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参照《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但不得低于最低限值的10 %”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倍他司汀片1瓶(内剩余56片)、鼻舒适片1瓶(内剩余23片)、维生素B12注射液1盒(内剩余3支)、夏天无注射液3盒(其中1盒内剩余6支)、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1盒、生脉饮党参方1盒、盐酸贝那普利片2盒、左炔诺孕酮片7盒、水杨酸苯酚贴膏3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3盒,牙痛药水1盒;2.罚款30000元。

对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1盒、牙痛药水1盒、左炔诺孕酮片7盒、盐酸贝那普利片2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3盒;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2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倍他司汀片1瓶(内剩余56片)、鼻舒适片1瓶(内剩余23片)、维生素B12注射液1盒(内剩余3支)、夏天无注射液3盒(其中1盒内剩余6支)、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1盒、生脉饮党参方1盒、盐酸贝那普利片2盒、左炔诺孕酮片7盒、水杨酸苯酚贴膏3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3盒,牙痛药水1盒;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6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开户行: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7年1月21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 1月21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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