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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2-0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崔赛赛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8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崔赛赛
注册号 92140502MA0HGEPK0L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7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8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5年9月7日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住所: *****

经营范围:零售:卫生消毒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收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拼多多平台入驻商家“你想要的优惠依你”店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嫌违法,被举报店铺入驻人姓名为崔赛赛,经营地址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开发区白水东街沁馨苑7-4商铺。

2023年11月2日,法人员来到该商家经营地址,该店铺正在营业,在营业场所进门右手边第一排货架下发现三大盒“百痒立抹灵”每盒20支,规格18g/支,说明书标注:“适用范围:皮肤抑菌。适用于各种环境引起的皮肤不适”。拼多多店铺:“你想要的优惠依你”中该商品销售界面,显示名称:“同友堂百痒立抹灵草本乳膏软膏 2送1  3送2  5送5  止痒软膏”,展示图片中有如下内容:“夜深了,你还在痒吗? 买5发10  买3发5  买2发3  止痒脱藓 你想要的优惠依你”。以上两种均为消字号产品。

营业场所进门右手边第一排货架的墙角发现8大盒“风湿止痛膏”,每盒20支,规格20g/支,说明书标注“适用范围:活络抑菌”,拼多多店铺:“你想要的优惠依你”中该商品销售界面,显示名称:“同友堂快活林风湿止痛膏 2送1  5送5  中老年 快活林风湿止痛膏”,展示图片中有如下内容:“夜深了你还在痛吗?买5发10  买3发5  买2发3 祛风止痛 你想要的优惠依你”。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1月15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7日,对崔赛赛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拼多多店铺“你想要的优惠依你”是崔赛赛个人所有并运营。

2.“百痒立抹灵”的宣传内容为:“止痒脱藓”,谐音是“止痒脱癣”,而产品说明书标注:“适用范围:皮肤抑菌。适用于各种环境引起的皮肤不适”,宣传的功能与实际说明书内容不符,且崔赛赛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功能的真实性,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3.“风湿止痛膏”的宣传为“祛风止痛”,而说明书标注“适用范围:活络抑菌”,宣传的功能与说明书内容不符,且崔赛赛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功能的真实性,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上述两种商品的宣传广告为虚假广告。

5.拼多多店铺的宣传图片是崔赛赛联系作图人按照他的要求制作,每个产品作图费用25元,自己上架产品,处理售后。

6.两个产品的广告费用为50元。

7.两个产品是从江西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货。

8.拼多多网店“你想要的优惠依你”是以崔赛赛个人的名义注册,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崔赛赛的名称为:“晋城市城区赛赛日化用品销售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于2023年11月15日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崔赛赛拼多多网店经营的相关情况;

3.崔赛赛身份证复印件,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崔赛赛在拼多多平台的入驻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晋城市城区卫生和体育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其他处罚情况。

5.购进票据及生产厂家资质一份,证明涉案产品进货来源。

6.拼多多宣传广告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上对商品的宣传内容。

7.举报资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1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崔赛赛对“百痒立抹灵”、“风湿止痛膏”两种商品宣传的功能与说明书内容不符,广告内容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删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27日至202726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487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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