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价监罚 〔 2023 〕 002 号
当事人:晋城市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3年8月11日,接局执法协调科移交晋城市妇幼保健院在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过程中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案件线索。
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于对晋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晋市监发(2023)227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取了晋城市妇幼保健院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电子数据”(以下简称《价格电子数据》,所提取的数据资料金额刻录DVD数据光盘1盘进行了证据提取)并对数据库相关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数量、收费标准、收费额、收费项目编码、计费单位、收费日期、收费对象、住院号、收费科室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及不合理收费数据进行了资料复印提取。
2023年8月31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查,
1.当事人在为产妇接生时,收取有新生儿结扎脐带医用脐带夹费用。医用脐带夹包含在新生儿特殊护理(脐带结扎)(编码:120100008,项目名称:新生儿特殊护理)费用里,不得另外再收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共3194个医用脐带夹,单价4.5元/个,实际收费金额13280.5元。
2.在麻醉手术中使用B超时,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B超(编码:2202,项目名称:B超,除外内容:图象记录、造影剂)是医技诊疗类项目,其目的是为患者进行诊断,诊断时出据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并收取该费用;手术中的B超引导,主要用于腔镜手术过程中手术精准图像引导并进行图像的收集、储存和打印,为手术医生提供更直观的技术支撑并留下相应的手术记录,而不是运用在医技诊疗中的B超诊断检查,故不得收取图文报告费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18221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31501.5元(13280.5+18221=31501.5),违法所得3150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晋市监价监责退(2023)002号)﹞,责令限期退还多收价款31501.5元(1.医用脐带夹价款13280.5元;2.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价款18221元;两项合计13280.5+18221=31501.5元)。截止退款期届满,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 10月25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2份 ,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对医用脐带夹和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使用和收取费用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3.当事人晋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3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授权委托情况。
4.《价格电子数据》DVD数据光盘1盘、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收取项目及费用情况。
5.价格检查电子数据提供责任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的来源及真实完整。
6.关于“核酸检测试剂盒”收费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费用情况和收费文件依据。
7. 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晋市监责退先(2023)00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晋市监价监责退(2023)002号)﹞各一份,证明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退款意见和退款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3年12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为产妇接生时,违规收取新生儿结扎脐带医用脐带夹费用和在麻醉手术中使用B超时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用,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但其没有在规定时间退还多收价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的情形,应当给予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局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31501.5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63003元,罚没共计94504.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