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81号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20年05月11日 住所:***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翔小区56号楼底商铺(以东至西第8间)的晋城市城区王晶四季花饮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封口机和食品保暖展示柜上贴有店堂告示,告示中含有“四季花会员火热招募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05月11日,经营范围:食品经营。当事人于今年年初在店内封口机和食品保暖展示柜上张贴了店堂告示2张进行宣传活动。在店堂告示上有“四季花会员火热招募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张贴后共有10人参加了本次充值活动,充值金额共计1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张贴店堂告示的事实。 3、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四季花—唯有爱和奶茶不可辜负—VIP”卡电子照片1份和10个人办理充值电脑记录电子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1300元。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的店堂告示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及店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和店员身份的事实。 7、其它证明材料,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其它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18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张贴店堂告示后,为10位顾客进行了充值活动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于2023年10月12日检查当日就撤销该广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利用含有“当事人享有最终解释权”内容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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