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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4-0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高平市丹枫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商业广告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22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高平市丹枫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81MA0HL4CUX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毕高峰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22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月11日接案件线索,称高平市丹枫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商品类广告,该广告1、含国旗;2、广告含有“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四周年”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七项和《国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平市丹枫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打开当事人名称为“高平市丹枫置业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2023年9月29日发布一篇标题为“银座公馆 浓情中秋 喜迎国庆 9月进度播报”的推文,推文中的一张宣传图片上印有长城、华表、天安门和五星红旗的图案,有“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四周年 VIP 0356 8988888 5246666 项目地址:精卫路与锦华街交叉口西南角 开发商:高平市丹枫置业有限公司”的文字,阅读量723,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进行了及时删除。

2024年1月26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2024年226日对受托人杜晓敏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宣传图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公众号推文广告的内容。

5.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将相关推文删除。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3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发布商业广告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案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其仅在自己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受众范围小,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直接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时要注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规定,为体现过罚相当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文件要求,本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因当事人已撤销违法广告,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4年4月9日至 2027年4月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4年10月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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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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