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25号 当事人:山西盛和矿机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2023年8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对山西盛和矿机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个规格型号的菱形金属网进行监督抽查。1、规格型号LW50/3.25(10#)-1.05×8.5的菱形金属网: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网片长度、网孔边长不符合MT314-1992规定的要求,依据《山西省菱形金属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CJ2023W18,签发日期2023年9月19日;2、规格型号LW50/2.64(12#)-1.2×6.0的菱形金属网: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网片宽度、网孔边长不符合MT314-1992规定的要求,依据《山西省菱形金属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CJ2023W19,签发日期2023年9月19日。2023年11月10日,接到上述线索,登记编号:2023380。附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曲堤村(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山西盛和矿机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2月1日,经审批,延长立案期限。2023年12月8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2024年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3月5日,经审批,对本案延长办案期限。 经查,山西盛和矿机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两个规格型号的菱形金属网(规格型号分别为:LW50/3.25(10#)-1.05×8.5、LW50/2.64(12#)-1.2×6.0),经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2023年8月28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规格型号LW50/3.25(10#)-1.05×8.5的菱形金属网,2023年8月28日生产,共30卷,销售价每卷170元。2、规格型号LW50/2.64(12#)-1.2×6.0的菱形金属网,2023年8月27日生产,共86卷,销售价每卷100元。本案货值金额13700(170×30+100×86)元,该产品全部提供给其系统内部企业使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验报告》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2份、《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2份,证明2023年8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菱形金属网的抽检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等情况。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委托情况。 情况说明、入库单、出库单各1份,证明本案涉案产品销售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4年3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菱形金属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菱形金属网; 处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菱形金属网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37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4月4日至2027年4月3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4年10月4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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