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19号
当 事 人:晋城市城区创兴台球俱乐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接******有限公司投诉,晋城市城区创兴台球俱乐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来力”牌台球桌用于台球服务的经营活动,请求依法查处。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畅安路畅远商务楼5楼501室的晋城市城区创兴台球俱乐部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左侧有服务台,服务台上放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二维码,服务台正面标有“创兴台球俱乐部”字样。当事人经营大厅内共放有十一张台球桌,其中“乔氏”台球桌四张,“来力”台球桌七张,七张台球桌的侧面都标注有“LAILI”和“来力”标识。经请示,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先登〔2023〕906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同日,当事人提供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各一份。
同日,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有“来力”的七张台球桌系假冒天津越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品。投诉人还提供了《行政投诉书》、《鉴别证明》、《商标注册证》(第16028494号)、《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3月06日。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该注册商标正在使用中,合法、有效。
2024年1月2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4年1月2日经请示领导,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来力”的七张台球桌予以查封,并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4〕901号)。
1月12日询问当事人,该俱乐部于2023年10月23日成立,12月4日开始营业,营业业务有台球活动,棋牌。当事人陈述涉案商品是2023年11月22日从山东宁津瀚森器材厂购进,有购进合同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但从其合同可知,台球桌是定制款,且当事人自述知道购进的台球桌为“来力”牌仿制品。当事人和供货商均无授权使用“来力”注册商标的任何资质和证明。当事人从2023年12月4日开业至2023年12月24日俱乐部总收入37115.1元,包括11张台球桌、5个棋牌室、会员、酒水、饮料等。
2月1日对涉案台球桌解除查封,当事人自愿由我局对涉案台球桌予以保管,直至作出处理为止。
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带有“来力”图标的台球桌用于其台球经营活动,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属于商标使用;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台球桌上使用的“来力”商标与注册商标“来力”(第16028494号)从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图案形状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属于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
“来力”商标注册人为天津来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注册类别:第28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护肘(体育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台球桌垫;台球;台球球杆用白垩;台球记分器;台球杆;台球桌;投币启动式台球桌(截止)。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台球活动,属于使用台球桌经营;
当事人未取得“来力”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购进的假冒“来力”牌台球桌用于其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误认为所消费的台球桌为正品“来力”台球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从2023年12月4日开业至2023年12月24日俱乐部总收入37115.1元,包括11张台球桌、5个棋牌室、会员、酒水、饮料等,涉案商品经营额不足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照片6页,证明涉案商品现场检查情况查封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商品来源及经营情况;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登记保存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查封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经营者和受托人身份情况;
6.《鉴别证明》、《商标注册证》(第16028494号)、《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注册商标正在使用中,合法、有效;
7.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投诉人经营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
9.当事人经营报表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期间总收入情况;
10.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供货情况;
11.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3月8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4〕19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带有“来力”商标台球桌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愿由我局保管涉案台球桌,积极联系车辆将涉案物品免费送至我局指定第三方保管仓库,且其违法经营额达不到涉嫌犯罪追诉标准,并提供了《购销合同》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其知道定制款台球桌为仿制品,非真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综合上述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来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台球桌七张;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和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周年3月29日至2027年3月2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4年9月29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