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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3-2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创兴台球俱乐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19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城区创兴台球俱乐部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来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台球桌七张;2.罚款3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19

    人:晋城市城区创兴台球俱乐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接******有限公司投诉,晋城市城区创兴台球俱乐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来力”牌台球桌用于台球服务的经营活动,请求依法查处。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畅安路畅远商务楼5楼501室晋城市城区创兴台球俱乐部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左侧有服务台,服务台上放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二维码,服务台正面标有“创兴台球俱乐部”字样。当事人经营大厅内共放有十一张台球桌,其中“乔氏”台球桌四张,“来力”台球桌七张,七张台球桌的侧面都标注有LAILI”和“来”标识。经请示,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先登2023〕906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同日,当事人提供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各一份。

同日,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有“来”的七张台球桌系假冒天津越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品投诉人还提供了《行政投诉书》、《鉴别证明》、《商标注册证》(第16028494号)、《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3月06日。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该注册商标正在使用中,合法、有效。

2024年1月2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4年1月2日经请示领导,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来图片2.png”的七张台球桌予以查封,并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4〕901号)。

1月12日询问当事人,该俱乐部于2023年10月23日成立,12月4日开始营业,营业业务有台球活动,棋牌。当事人陈述涉案商品是2023年11月22日从山东宁津瀚森器材厂购进,有购进合同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但从其合同可知,台球桌是定制款,且当事人自述知道购进的台球桌为“来图片2.png仿制品。当事人和供货商均无授权使用“图片2.png注册商标的任何资质和证明。当事人从2023年12月4日开业至2023年12月24日俱乐部总收入37115.1元,包括11张台球桌、5个棋牌室、会员、酒水、饮料等。

2月1日对涉案台球桌解除查封,当事人自愿由我局对涉案台球桌予以保管,直至作出处理为止。

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带有图片2.png图标的台球桌用于其台球经营活动,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属于商标使用;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台球桌上使用的图片2.png力”商标与注册商标图片2.png力”(第16028494号)从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图案形状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属于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

图片2.png力”商标注册人为天津来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注册类别:第28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护肘(体育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台球桌垫;台球;台球球杆用白垩;台球记分器;台球杆;台球桌;投币启动式台球桌(截止)。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台球活动,属于使用台球桌经营;

当事人未取得图片2.png力”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购进的假冒图片2.png力”台球桌用于其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误认为所消费的台球桌为正品图片2.png力”台球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从2023年12月4日开业至2023年12月24日俱乐部总收入37115.1元,包括11张台球桌、5个棋牌室、会员、酒水、饮料等,涉案商品经营额不足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照片6页,证明涉案商品现场检查情况查封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商品来源及经营情况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登记保存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查封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经营者和受托人身份情况;

6.《鉴别证明》、《商标注册证》(第16028494号)、《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注册商标正在使用中,合法、有效;

7.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投诉人经营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

9.当事人经营报表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期间总收入情况;

10.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供货情况

11.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3月8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4〕19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带有图片2.png力”商标台球桌进行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愿由我局保管涉案台球桌,积极联系车辆将涉案物品免费送至我局指定第三方保管仓库,且其违法经营额达不到涉嫌犯罪追诉标准,提供了《购销合同》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其知道定制款台球桌为仿制品,非真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综合上述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图片2.png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台球桌七张;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和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2024周年3月29日至2027年3月2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4年9月29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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