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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4-1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原亚敏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原亚敏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1

当事人:*****

类型:*****

身份证号:*****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2月2日接案件线索,称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拼多多平台入住商户“七草魔力”销售的同友堂军中医抑菌膏(消毒产品)涉嫌在拼多多平台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广告,并需核实在页面发布“江西百灵公司”“肤康保健品批发”以及“已拼1257件”等信息是否存在虚假。

因消杀类产品属于卫健部门管辖,该消杀类产品是否含药品,需卫健部门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队已于2024年2月7日将相关线索移送卫健部门。

2024年2月18日,我队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未发现同友堂军中医抑菌膏。现场打开当事人拼多多店铺“七草魔力”后台,在商品管理中搜索“军中医”,发现该商品已经下架,页面显示“拍1发3”同友堂军中医软膏,累计销量40。

2024年2月22日,我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4年222日对原亚敏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2月26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销售的同友堂军中医抑菌软膏是从江西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肤康保健品批发”这几个字是当事人做的水印,防止别人盗图。已拼1257件是虚假的,实际销量是40。

2、当事人拼多多销售同友堂军中医抑菌膏的页面有“解决多种肌肤问题”的字样,与说明书上标注的“适用范围:皮肤日常护理和皮肤抑菌,促进皮肤健康”不符,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可以解决多种肌肤问题的依据。该宣传是找一个作图的个人制作的,费用25元。因商品下架,上述宣传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截屏图片打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拼多多店铺销售同友堂军中医抑菌软膏的宣传图片和说明书内容。

5.拼多多后台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产品实际销售数量。

6.购进票据和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进货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4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发布虚假广告案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1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4年 415日至 2027年414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           2024年1014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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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15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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