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3-12-2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宴州泽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50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史艳军
注册号 91140500MA0K3CPH21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史艳军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9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2023150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宴州泽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安装有2台杂物电梯,型号均为:ZZ2000,产品编号分别为:ZZ19-343、ZZ19-344,上述杂物电梯在执法检查时处于断电停用状态

经审批,20236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7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第1次询问,对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

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第2次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明资料。

2023年7月18日,对杂物电梯安装单位进行了询问,查明了电梯的安装、检验情况。     

违法事实:经查,本案中2台杂物电梯由当事人于2023年1月开始投入使用的,并且开始使用时未取得杂物电梯的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4月17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了涉案的2台杂物电梯及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杂物电梯要求办理检验、注册手续的相关情况;

  2. 2023年5月19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停止使用杂物电梯;                            

    3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2台杂物电梯;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2台杂物电梯的安装使用及杂物电梯的检验情况;

    6、对杂物电梯安装单位的询问笔录1份、杂物电梯安装合同1份,证明2台杂物电梯的安装及检验、注册情况及当事人及安装单位各自的责任情况;

    7、《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杂物电梯已进行了检验并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311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31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2台杂物电梯未经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在本案终结前已完成检验并取得使用登记手续,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使用的杂物电梯2023年1月开始使用,违法行为持续半年时间,考虑到杂物电梯不存在人员乘用,主要用于当事人在经营中传菜使用,使用功能单一,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违法行为在此期间没有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且本案在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已取得杂物电梯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手续,违法行为已经进行了改正。查询12315投诉举报系统,未发现近两年内对当事人有特种设备方面的投诉举报的情况,其违法行为未对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危害影响。同时,考虑到新冠疫情期间对餐饮行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案件办理要体现出过罚相当原则,并要考虑到经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时要注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及第五条第八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除应当遵循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对当事人以下违法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八)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的规定,综合裁量,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31229日至20261230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4123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