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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4-30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未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及未明示价格有效期限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4〕4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074603992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五女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发布未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及未明示价格有效期限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罚款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30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监处罚〔2024〕4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2月23日收到市局移交线索,称该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商品房类广告,该广告含有“单价6X88起”等内容,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没有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来到该集团进行核查,在受托人王强陪同下,现场打开该集团微信公众号“摩天集团”,该公众号于2023年11月21日 18:09发布有标题为“匠心倾注 荣封金顶|中原盛世城·璟园 9#楼封顶大吉,美好盛启!”的文章,含有如下内容:“匠心倾注 荣封金顶喜贺中原盛世城·璟园9#楼封顶大吉……精工匠筑 见证摩天速度……中原盛世城·璟园开盘仅3个月时间,除9#楼现已封顶外,其余楼栋也正如火如荼进行中……中原盛世城·璟园建面约100-244m²|主城阔景美宅 单价6X88起 首付14万起,主城轻松购 典藏大作 献给有眼光的你!现全城火热抢购中!…… 产品档案 项目名称|中原盛世城·璟园项目地址|中原街南、景西路东……投资商|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商|山西碧天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VIP热线|0356-3081111

2024年3月4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2日,对被委托人王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公众号“摩天集团”是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

2.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微信推文广告含有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出售信息,故认定该推文为房地产广告。

3.推文广告中“主城阔景美宅 单价6X88起 首付14万起,主城轻松购 典藏大作 献给有眼光的你!现全城火热抢购中!”。未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涉案推文在检查当天2024年2月27日删除。

5.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原盛世城·璟园项目的投资商,涉案推文是该公司内部员工策划发布,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广告主,本案广告不涉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涉案推文广告截图,证明该公司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

5.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1份,证明“摩天集团”的认证主体是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4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广告内容未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规定构成发布未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及未明示价格有效期限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删除了涉案推文,中止了违法行为,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发布未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及未明示价格有效期限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发布未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及未明示价格有效期限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430日至2027429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2024730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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