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一玻商贸有限公司在用计量器具未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27号

当事人:晋城市一玻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移交线索,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一玻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现:1.现场使用的密封胶制造商与证书附表批准的密封胶制造商不一致;2.检验设备台账天平的生产厂家与检定校准生产厂家不一致;3.2023年9月16日之后,生产的产品均没有检验记录;4.落球冲击机与霰弹袋冲击机校准证书过期;5.两台设备型号规格为LD5-26.5A3电动单梁起重机(起17晋EC0085和起17晋EC0084)未进行检验;6.叉车(3-40506057 场内晋E01841)未提供检验报告。7.中国建材检验认证机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晋城市一玻商贸有限公司未进行有效跟踪。  

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一玻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该公司现场使用的密封胶制造商有济南亚鑫华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思蓝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连邦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同意调整关键原材料制造商的通知》(密封胶制造商:山东欧亚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思蓝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宇峰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连邦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亚鑫华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干燥剂制造商: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在用天平的校准证书(该天平用于称该公司加工出来玻璃的碎片重量)、落球冲击机与霰弹袋冲击机校准证书;提供了2023年9月16日以后生产产品的检验记录;提供了LD5-26.5A3电动单梁起重机(起17晋EC0085和起17晋EC0084)的检验报告;提供了叉车(3-40506057 场内晋E01841)的检验报告;提供了2020-2023年中国建材检验认证机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晋城市一玻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审核/检查计划”

2023年12月12日,该公司提供了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协议书、关于利用工厂检测设备实施认证检验的三方协议;2023年提供了检验设备总台账、钢化工艺参数及例行检验记录(2023.1.1-12.12)、关于报表未及时填写的情况说明。

2023年11月29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延期立案。

2023年12月13日,对受托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

2023年12月1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9日,经审批,对本案中止调查。

2023年12月19日,经审批,对本案在用天平校准证书进行协助调查。

2024年2月23日,经审批,对本案恢复调查。

2024年3月5日,对受托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一玻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该公司提供了在用天平的校准证书(校准证书显示由深圳中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2023年12月19日,经审批,对本案在用天平校准证书进行协助调查。2024年2月23日,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关于对协助调查函(晋城市监执队协查(2023)710号)的复函》(深市监宝函(2024)023号),称现场检查未发现深圳中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计量公司”)存在编号为ZD202309041875的校准证书,中电计量公司认定编号为ZD202309041875的校准证书非其公司出具,系伪造其公司名义的校准证书,中电计量公司称与晋城市一玻商贸有限公司未有业务往来。

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受托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称该公司在用天平的校准证书是法定代表人张超鹏的一个朋友给他介绍做的,张超鹏把检定费用给了他朋友,他朋友再委托第三个人做。2024年4月16日该公司提供了张超鹏和其朋友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谢某给微信名为高某的转账记录。当事人使用的天平没有送至第三方检定机构进行校准就可以拿到校准证书,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使用的天平未送至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3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用天平校准证书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生产记录表、台账、认证协议书、现场审核/检查计划、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叉车定期检验报告、校准证书、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认证情况及提供资料情况。  

6、协助调查回函,证明协助调查情况。

7、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诉、申辩意见,复核情况和理由:

2024年5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4〕2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之规定,构成使用的天平未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本案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本案天平,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4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4年11月14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