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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6-1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涉嫌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 〔2024〕15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
注册号 9114050074352017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孔林峰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15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负责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3月7日,接市局移交案源线索,称山******利用微信公众号违规发布培训类广告。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核查,现场打开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显示其2024年2月9日发布信息“省运驾校春节活动”,点击进入显示内容“省运驾校春节活动之——大车证,35天取证▪包吃住保过”的字样。检查现场,当事人登录其公众号后台将上述广告删除。

2024年3月2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延期立案。

2024年3月29日,经审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2024年2月9日,当事人公众号发布的含有“省运驾校春节活动之--大车证,35天取证•包吃住保过”内容的广告,该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图片由晋城市金浩淼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排版制作,广告费用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等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资质、身份、受托人身份等情况。

4.当事人公众号截图10页,证明该公众号主体和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

5.图片广告制作合同、单价表、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广告制作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5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违反条款

当事人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含有“省运驾校春节活动之--大车证,35天取证•包吃住保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培训类广告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4年6月19日至2027年6月1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2024年

12月1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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