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7-2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市政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 28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市政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91140500MA7Y6JED0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宇亮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案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88057.25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2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 28

             当事人:晋城市市政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3年11月20日,接上级交办称:经查,2021年-2022年期间,1、该公司对部分社区居委会未按照居民住宅标准收取供暖费,金额约119935.6元;2、收取红线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384673.03元;3、收取小区管道维修费约13528元,存在违反规定收费行为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赴晋城市市政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未执行政府定价,于1218日,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晋城市市政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居民使用价格收取居民委员会供热费。

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关于调整晋城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及问题的通知》(供热晋市价商字〔2012〕121号)的规定:“一、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居民住宅由现行建筑面积2.48元/月·平方米调整为3.30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由现行3.3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4.40元/月·平方米),非居民由现行建筑面积4.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20元/月·平方米”、《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市规定采暖期为当年11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异常气候应当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   

经核对当事人2021年至2022年度、2022年至2023年度非居民供热收费电子数据,在上述2个年度内分别向4个社区(或小区)均按照28.8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了公建供暖费。

当事人应按照居民集中供热价格13.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供暖费,实际按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28.8元/平方米收取,每平米多收价款15.6元。经核算,当事人多收供暖费用89856.22元。

2、违规收取红线外建筑安装工程费。

依据《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二、重点任务:(一)开展集中整治,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5.清理规范接入工程费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经核对当事人2021年至2023年度供热接入工程收费一览表,当事人在此期间共完成供热接入工程7项。其中,茶元小区换热站配套一次供热管网工程、华悦郡府换热站配套一次性供热管网工程和西马匠社区城中村改造换热站配套一次供热管网工程3个项目分别向企业违规收取有红线外建安装工程费,分别为150505.12元、120240.41元、113927.5元,多收红线外建筑安装工程费384673.03元。

3、当事人违规收取红线内管道维修费。

依据《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二、重点任务:(一)开展集中整治,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4.清理取消供暖环节收费。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2021年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院管网发生故障,委托当事人施工,当事人向企业违规收取管道维修费13528元。

综上,当事人多收供暖费用、违规收取红线外建筑安装工程费、违规收取红线内管道维修费共计488057.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3年12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2021年至2022年度和2022至2023年度非居民供热收费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供热收费数据。         

5.2021年至2023年供热接入工程收费一览表一张,证明当事人收取供热接入工程费相关情况。     

6.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一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客户类业务(回单)一份,协议书四份,收款收据一份,山西省农村集体组织专用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相关情况。

7.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20245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费用和未按规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于2023年11月16日,退还晋城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道维修费和山西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线外建筑安装工程费共计133768.41元。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与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凤鸣社区居民委员会、前进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钟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退款协议。2024年3月6日退还西马匠社区城中村改造换热站配套一次供热管网工程费113927.5元,退还茶元小区换热站配套一次供热管网工程费150505.12元。

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处罚意见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案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88057.2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年_月_日至   年_月_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年_月_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6  7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