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8-2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牙美迪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4〕29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牙美迪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MACXYQ4F3Y (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巍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9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27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29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牙美迪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门口摆放有0.8米*1.7米的易拉宝海报,含有医疗广告宣传内容,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医疗广告。

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易拉宝海报照片。

2024年7月2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6月2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门口摆放0.8米*1.7米的易拉宝海报,含有“牙美迪口腔诊所 暑期矫正大放送 免费涂氟 免费窝沟封闭 电话13653562966 0356-8998868 地址:白水街白水印象2号楼2号商铺牙美迪口腔”等医疗服务宣传内容,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在晋城市城区诚与信快印部打印上述海报,广告费用60元。另,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接受现场检查后将上述易拉宝海报撤掉,并于2024年6月27日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易拉宝海报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5.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套,证明当事人目前已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6.广告费用收款收据一张,证明广告费用60元。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违反条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处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9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4年8月27日至 2027年8  月26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2025年2月27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 月 27 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