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29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牙美迪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门口摆放有0.8米*1.7米的易拉宝海报,含有医疗广告宣传内容,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医疗广告。
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易拉宝海报照片。
2024年7月2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6月2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门口摆放0.8米*1.7米的易拉宝海报,含有“牙美迪口腔诊所 暑期矫正大放送 免费涂氟 免费窝沟封闭 电话13653562966 0356-8998868 地址:白水街白水印象2号楼2号商铺牙美迪口腔”等医疗服务宣传内容,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在晋城市城区诚与信快印部打印上述海报,广告费用60元。另,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接受现场检查后将上述易拉宝海报撤掉,并于2024年6月27日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易拉宝海报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5.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套,证明当事人目前已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6.广告费用收款收据一张,证明广告费用60元。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违反条款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处罚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9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4年8月27日至 2027年8 月26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2025年2月27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