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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08-2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高平市五洲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4〕27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高平市五洲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81MA0HADPW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通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8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2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城市监处罚〔202427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612收到市局移交线索,称该企业在其微信公众号“高平桐庐美地”上发布桐庐美地 母亲节“桐庐美地 小满”等房地产项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24年618日,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司进行核查,该公司售楼部门口立柱的KT板上写着:“出诗入画的江南院子 优质 书香浸润 锦绣前程82㎡-118㎡ 低密 洋房为境 园林为诗82㎡-118㎡”等内容。受托人皇江涛陪同下,现场打开微信公众号高平桐庐美地,该公众号于2024年5月12日20日分别发布“桐庐美地 母亲节”及“桐庐美地 小满”的宣传,含有如下内容:“82㎡-118㎡ 项目地址:高平一中斜对面▪桐庐美地营销中心 VIP:0356 6977766”。2024年3月26日该公司在公众号发布的名为:“桐庐美地∣落实教育配套 未来逐光而行”的宣传,里面含有“桐庐美地▪十大优势 一 高平唯一一家全社区小高层项目 二 高平市容积率最低的小区……四 高平最低的公摊率 六 尚东美地就是我们在高平的代表作—我们是唯一一家先做生态河道和楼前景观的房地产公司”等内容

2024年6月24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7月9日,对受托人皇江涛进行询问调查,并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公众号“高平桐庐美地”是山西五洲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此公司与高平市五洲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刘通),桐庐美地是高平市五洲兴业房地产项目,故高平市五洲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广告主。

2.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高平市五洲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案广告含有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出售信息,故认定涉案广告为房地产广告。

3.该公司公众号推文广告中“82㎡-118㎡ 项目地址:高平一中斜对面▪桐庐美地营销中心 VIP:0356 6977766”及售楼部外立面广告中“出诗入画的江南院子 优质 书香浸润 锦绣前程82㎡-118㎡ 低密 洋房为境 园林为诗82㎡-118㎡”,涉及面积的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且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4.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桐庐美地落实教育配套 未来逐光而行”的推文里面含有“桐庐美地▪十大优势 一 高平唯一一家全社区小高层项目 二 高平市容积率最低的小区……四 高平最低的公摊率 六 尚东美地就是我们在高平的代表作—我们是唯一一家先做生态河道和楼前景观的房地产公司”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5.涉案推文在检查当天2024年6月18日删除,门口立柱广告在检查后已拆除。

6.涉案广告是该公司提供素材和文案,广告公司进行策划和排版美化,然后发布

7.该公司在公众号发布推文费用100元/条,门口立柱广告费用为300元。

8.涉案广告中的桐庐美地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涉案推文广告截图,售楼部外立面广告照片打印件,证明该公司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

5.微信公众号广告删除截屏打印件,售楼部门口立柱广告撤除照片打印件,证明该公司涉案广告删除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7.预售许可证3份,证明桐庐美地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8.情况说明两份,证明该公司与公众号关系。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8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高平桐庐美地”上发布桐庐美地 母亲节“桐庐美地 小满”等房地产项目广告及售楼部门口立柱房地产广告中,均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构成了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

上述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均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桐庐美地落实教育配套 未来逐光而行”的推文中,对该项目的“高平唯一一家全社区小高层项目 二 高平市容积率最低的小区……”等描述无法提供相关印证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删除了涉案推文,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及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发布,且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件,在检查后立即整改,满足《山西省市场监督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位未载明必须载明事项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条件,故此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涉及面积的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500元。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300元。

综上,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涉及面积的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行为,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8月29日至2027年8月2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2月2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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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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