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2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众号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晋城和大美术学校”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恭祝我校包揽2023山西省美术统考晋城市状元、榜眼……”学生姓名、分数,高考成绩单等宣传字样及图片。同时锁定该微信公众号为“晋城市和大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所有。
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和大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培训学校正在营业。培训机构门口东面墙有约4米*5 米大小的宣传版面,一楼至二楼楼道张贴有标题为“和大美术学校近五年战绩(2017-2021)”的宣传海报,含有学生姓名、照片、成绩单,晋城市状元,五个晋城市第一,二本达线率86%等宣传内容。
该公司负责人陈志兵现场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签字予以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名称为“晋城和大美术学校”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和大美校—陈斌画室秋季班开课啦!”的推文,含有“恭祝我校包揽2023山西省美术统考晋城市状元、榜眼……”学生姓名、分数、高考成绩单等宣传字样及图片等内容,该微信公众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自建维护,截止立案时,已将公众号涉嫌违法推文删除,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
当事人在该公司户外墙体和楼道内喷绘张贴的广告标题为“和大美术学校近五年战绩(2017-2021)”,含有学生姓名、照片、成绩单,晋城市状元,五个晋城市第一,二本达线率86%等宣传内容。广告费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微信公众号发布图文广告电子数据固证文书1份,证明网络发布广告内容。
5.广告制作收款收据1份,证明喷绘广告制作费用。
6.学收校墙面上的喷绘广告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喷绘广告内容。
7.与三名学生聊天记录3份,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
8.微信公众号后台删除记录截图1份、喷绘广告拆除后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广告已被删除。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7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培训类广告利用受益人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系本公司公众号发布,内容属实,多为内部阅读,社会关注度不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将微信公众号推文中的违法广告删除,将墙体上的广告进行拆除。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决定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该培训机构发布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针对当事人发布培训类广告利用受益人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罚款57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8月5日至2027年8月4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2月4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