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2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6月12日,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4142),称晋城华洋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江山美域”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未载明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号。
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华洋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山美域项目进行了检查,现场打开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江山美域”,其于2024-04-07 14:50发布了一篇名为“江山美域|2024年3月工程进度”的推文,内容有“一期江山美域工程进度 1# 2# 3# 5# 7# 8# 9# 楼江山美域项目施工图,二期江山美域·上域工程进度2# 3# 5# 11#工程记录图,江山美域*二期上域 5#高层产品 压轴上新建面约105—129m2无界宽居 全域臻藏 VIP热线:0356/2681666/2682666 江山美域展示中心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东南新区松林街君悦湾幼儿园北侧”。
现场晋城华洋浩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一期B地块1# 2# 3# 5# 6# 7# 8# 9#楼《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二期A地块2# 3# 5# 11#楼《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对涉案相关资料和现场笔录签字予以确认。
2024年6月2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了江山美域项目商品房销售情况相关材料。
2024年7月16日,对被委托人吉鹏斐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04-07 14:50在其微信公众号“江山美域”发布了一篇名为“江山美域|2024年3月工程进度”的推文,文中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了江山美域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包含施工区域、施工内容、施工责任人、地点等信息,并介绍了江山美域*二期上域 5#高层产品 压轴上新建面约105—129m2无界宽居 全域臻藏,售楼处的咨询电话、项目地址等,定性为房地产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房地产广告没有载明预售许可证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4年6月14日执法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吉鹏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调查的情况。
4.微信公众号图文打印件1份,证明公众号推文广告的内容
5.预售许可证复印件9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8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之规定,构成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晋城市监执队不罚﹝2024﹞21号文书,当事人2024年1月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广告未载明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被行政约谈,故此次违法行为不属于首次违法,不符合《晋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序号55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当事人在检查现场主动将其发布的违法广告进行了删除,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了《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决定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2024 年8月28日至 2027 年8月2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2025 年2月2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