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认证处罚〔2024〕2号
当事人: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9月1日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将《关于移送太原欧环理化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的函》、《关于移送河南永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的函》、《关于移送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的函》、《关于移送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2个环境检测有关问题线索的函》、《关于移送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2个环境检测有关问题线索的函》(晋市环函〔2023〕151号)、(晋市环函〔2023〕157号)、(晋市环函〔2023〕182号)、(晋市环函〔2023〕200号)、(晋市环函〔2024〕2号)函告我局。
2023年9月12日,经审批,本局对你公司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案进行了立案。
2023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刘瑞腾蛟进行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移送关于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晋市环函〔2023〕151号)、(晋市环函〔2023〕157号)、(晋市环函〔2023〕182号)、(晋市环函〔2023〕200号)、(晋市环函〔2024〕2号)进行调查核实。
(晋市环函〔2023〕157号)有关问题线索:当事人受阳城县盛世陶瓷有限公司委托对脱硫塔排气筒出口进行在线比对检测。①2023年6月18日出具的编号为SY202306408的《在线比对检测报告》,该报告《烟尘采样原始记录机打数据粘贴单》中未体现《有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表》中“滤筒编码、采样仪器型号、采样仪器编号”,无法复核。
(晋市环函〔2024〕2号)有关问题线索:当事人受山西时代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1、2023年8月25日出具编号为SY202307331的《检测报告》,报告内容显示2023年8月18日检测颗粒物第一次时间为9时23分至10时12分,经调取山西时代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门卫监控,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8月18日当天上午11时之前,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车辆及检测人员从未进入过该厂区进行检测,无法证明编号为SY202307331的《检测报告》数据真实性。2、2023年5月16日出具编号为SY202305273的《检测报告》,两项气态污染物均不符合检测要求。
另据查明:当事人受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委托,对银道窑和干燥塔尾气排放口进行2023年第三季度在线比对检测。2023年8月26日出具编号为SY202307337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没有现场采样图片。
剩余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均提供了有效的印证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5日对阳城县盛世陶瓷有限公司现场笔录;2024年1月11日对山西时代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笔录,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函告线索情况属实。
2.(1)2023年10月30日对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刘瑞腾蛟的询问笔录;(2)阳城县泽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采样资料一份;(3)阳城县盛世陶瓷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现场采样资料一份;(4)阳城县宇东陶瓷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图片》一份;(5) 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两份、现场图片资料等,证明: 1. 当事人到阳城县盛世陶瓷有限公司检测。2023年6月18日出具的编号为SY202306408的报告《烟尘采样原始记录机打数据粘贴单》中未体现《有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表》中“滤筒编码、采样仪器型号、采样仪器编号”,无法复核。2. 当事人到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检测。2023年8月26日出具编号SY202307337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没有现场采样图片。
3.对阳城县宇东陶瓷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受阳城县宇东陶瓷有限公司委托,2023年5月18日出具编号为SY202305308的《检测报告》,CEMS仪器设备信息中颗粒物仪器型号、生产单位与实际安装仪器不符。但不影响结果。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2月7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认证罚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同时,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2024 年 4 月 4 日至 2027 年 4 月 3 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2024年 10 月 3 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