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认证处罚〔2024〕1号
当事人:太原欧环理化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8月2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将《关于移送太原欧环理化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的函》(晋市环函〔2023〕151号)、(晋市环函〔2023〕143号)、(晋市环函〔2023〕162号)函告我局。
2023年8月30日,经审批,本局对你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案进行了立案。
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太原欧环理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一男进行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移送关于太原欧环理化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晋市环函〔2023〕151号)、(晋市环函〔2023〕143号)、(晋市环函〔2023〕162号)进行调查核实。
1.(晋市环函〔2023〕151号)有关问题线索:当事人受山西明成建陶有限公司委托对1号脱硫塔进行比对监测, 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编号为(欧环理化〔2023〕B01001号)报告中,未能提供现场采样图片。
2.(晋市环函〔2023〕143号)有关问题线索:当事人受山西美陶陶瓷有限公司委托,2022年7月2日出具的(欧环理化(2022)L03402号)监测报告,未能提供现场采样图片。经核查,照片储存在电脑里,电脑硬盘损坏,提供了与电脑公司长春博澎电脑就损坏硬盘的交涉记录,采样图片无法提供。
3.另据查明:当事人受阳城福龙陶瓷有限公司委托, 2023年7月3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欧环理化(2023)综L2304403号)中,环境空气和无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5)监测依据使用错误,年号错误,此标准已经作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4日对山西明成建陶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第一份笔录,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函告线索情况属实。
2.(1)2023年12月1日对山西明成建陶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第二份笔录;(2)对太原欧环理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一男的询问笔录;(3)山西明成建陶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4)太原欧环理化科技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证明》一份;(5)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易成科技产品经销处《证明》一份;(6)现场进行监测原始记录等。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曾到山西明成建陶有限公司现场进行监测事实,但不能提供现场采样图片;当事人到山西美陶陶瓷有限公司现场检测时,现场采样图片因电脑硬盘损坏,无法提供。
3.对太原欧环理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一男的询问笔录一份、阳城福龙陶瓷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太原欧环理化科技有限公司对阳城福龙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欧环理化〔2023〕综L2304403号)监测报告,出现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原始记录采样日期为7月15日,样品流转单为7月14日的记录填写错误;分析报告的监测依据使用错误;错误使用重量法原始记录分析仪器万分之一天平导致样品净重量错误的现象,但不影响结果。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年2月7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认证罚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2024 年 3 月 12 日至 2027 年 3 月 11 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2024年 9 月 11 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 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