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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11-0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半边天妇科医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4〕38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半边天妇科医院
注册号 9114050279222886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春辉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9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38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投资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8月19日,接移交案件线索:晋城市半边天妇科医院在百度APP上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百度APP上发布医疗广告包含“晋城市半边天妇科医院 营业中 周一至周日8:00-18:00营业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瑞丰路986号 电话 一对一咨询 备孕排卵监测(3次)¥100 月经不调检查套餐¥198 妇科常规检查套餐¥68”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未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024年8月2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9月20日,对受托人潘银清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晋城半边天妇科医院在百度APP上发布医疗广告包含“晋城市半边天妇科医院 营业中 周一至周日8:00-18:00营业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瑞丰路986号 电话 一对一咨询 备孕排卵监测(3次)¥100 月经不调检查套餐¥198 妇科常规检查套餐¥68”等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后将上述广告删除。本案广告费2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权限信息。

5.医疗广告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百度APP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410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于涉案广告定性。当事人在百度APP上发布广告包含“晋城市半边天妇科医院 营业中 周一至周日8:00-18:00营业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瑞丰路986号 电话 一对一咨询 备孕排卵监测(3次)¥100 月经不调检查套餐¥198 妇科常规检查套餐¥68”等宣传内容,包含医疗门诊地址和联系方式介绍;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为医疗广告。

2、当事人因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晋城城市监处罚2024142),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项:“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本案从重处罚。

3、因当事人已删除违法广告,故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处罚内容   罚款69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日期2024年118日至 2027年117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至           20255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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