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37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2137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8月2日收到市局移交线索,称晋城康宁手外科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探索CHIVA手术的适应人群:你是否适合这种治疗方式”的文章中,出现了“CHIVA手术创伤小,恢复快”等表示功效性的词语,“并以受益人孙阿姨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该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2024年8月5日,执法人员来到该医院进行核查,该医院于2024年6月19日发布了一篇“探索CHIVA手术的适应人群”的推文,含有如下内容:“CHIVA手术的优势 微创性 与传统手术相比 CHIVA创伤小,恢复快……患者术后可立即下地活动,不影响日常生活。……孙阿姨,一位67岁的退休医生,因长期站立工作导致双腿静脉曲张。在接受CHIVA手术后,他的腿部恢复了昔日的光洁,女儿惊叹:从记事起就没见过妈妈的腿这么白!……CHIVA手术作为一种新兴的静脉曲张治疗方法,以其微创,快速恢复和保留血管资源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患者的青睐。如果你正在收到静脉曲张的困扰,不妨咨询专业医生,了解你是否适合这种治疗方式。 晋城康宁骨科医院定期聘请CHIVA静脉曲张资深专家邱畅主任出诊、手术、手术安全、疗效好,欢迎广大静脉曲张患者来院咨询、就诊。咨询电话:15235627580 坐诊时间:6月22日(周六)……坐诊地点:晋城康宁骨科医院1号楼二楼名医会诊室 不要犹豫,迈出改变的第一步,联系我们等内容。了解更多的CHIVA手术信息,让我们一起探索适合你的治疗方案 阅读302”。
2024年8月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来到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医院于2024年7月2日,发布了一篇名为“[血液净化科普]—关于双重血浆置换(DFPP)那些事”的推文,含有如下内容:“申女士,54岁,高胆固醇血症,平时生活作息不规律,饮食不规律,睡眠质量差,近期来康宁血液净化中心进行血液净化,净化后效果数据对比,总胆固醇降低71%,低密度脂蛋白降低75%,精神状态佳,效果明显,(附申女士打马赛克照片)……我中心引进最先进的疗法及最顶级的设备——日本旭化成血液净化仪,采用全球最先进的医疗加温式二重过滤血液净化疗法,使用全球最顶级的日本军工航天材料制作的专利纳米循环管,该设备拥有全球最高等级的精密度和安全度,该核心是根据受治者的身体情况和体验报告,以处方的形式设定过滤膜,而国内没有成熟的一对一设定的过滤膜,每位受治者使用之后,整套过滤膜系统彻底作废,保障每位受治者过程安全,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以达到最佳效果,血液是生命的源泉,珍爱生命,从血液净化开始!咨询电话0356-3030988 13653567580 阅读 386”。
2024年9月5日,对受托人王敏敏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
2024年9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2024年9月20日,再次接到线索,称该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容中发布有治疗功效及安全性保证等禁止用语。
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委托该医院办公室主任来晋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调查。该医院于2024年5月11日发布“血液净化┃守护健康,重塑未来”的推文,含有如下内容:“王先生,今年42岁,患有脑梗死,颈动脉斑块,高血压病3级和高脂血症多年,平时饮食、生活作息不规律,通过长期口服药物进行治疗,五一假日期间来我院血液净化中心进行血液净化治疗,净化后数据对比:总胆固醇降低70.7%,甘油三酯降低73%,低密度脂蛋白降低74.1%,效果非常明显,客户十分满意,配图两张:医护人员为王先生进行血液净化治疗。……我中心引进最先进的疗法及最顶级的设备——日本旭化成血液净化仪,采用全球最先进的医疗加温式二重过滤血液净化疗法,使用全球顶级的日本军工航天材料制作的专利纳米循环管,该设备拥有全球最高等级的精密度和安全度,该核心是根据受治者的身体情况和体验报告,以处方的形式设定过滤膜,而国内没有成熟的一对一设定的过滤膜,每位受治者使用之后,整套过滤膜系统彻底作废,保障每位受治者过程安全,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以达到最佳效果。咨询电话0356-3030988 13653567580”。
2024年9月25日,对受托人王敏敏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公众号“晋城康宁手外科医院”是晋城康宁手外科医院所有并运营。
2.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晋城康宁手外科医院属于医疗机构,涉案广告含有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信息,故认定涉案广告为医疗广告。
3.关于“日本旭化成血液净化仪,全球顶级的日本军工航天材料制作的专利纳米循环管,拥有最高等级的精密度和安全度”等宣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4.涉案广告均在检查当天删除。
5.涉案广告是该医院宣传部编辑审核,然后发布,广告费用每篇50元,涉案广告费用为150元,其中两篇为虚假广告,广告费用为100元。
6.涉案广告未提供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医院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该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涉案推文广告截图,证明该医院广告宣传内容;
5.情况说明2份,证明该医院涉案广告删除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该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CHIVA手术的优势 微创性……”等内容,宣传诊疗技术,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构成了发布医疗广告涉及诊疗技术的行为。
该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包含孙阿姨、申女士、王先生的治疗案例,均配有图片,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利用患者形象做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该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与传统手术相比 CHIVA创伤小,恢复快……患者术后可立即下地活动,不影响日常生活”、“每位受治者使用之后,整套过滤膜系统彻底作废,保障每位受治者过程安全,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以达到最佳效果”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该医院对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我中心引进最先进的疗法及顶级的设备——日本旭化成血液净化仪,采用全球最先进的医疗加温式二重过滤血液净化疗法,使用全球顶级的日本军工航天材料制作的专利纳米循环管,该设备拥有全球最高等级的精密度和安全度”等内容无法提供相关印证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涉案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已删除违法广告,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发布医疗广告涉及诊疗技术的行为、发布利用患者形象做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300元。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罚款400元。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3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涉及诊疗技术的行为、发布利用患者形象做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共计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7年11月3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 年5月4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