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4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8月19日,接案源线索(登记编号:2024272),称山西晋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天宫尚城”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东行10分钟到达二广高速”等内容。
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山西晋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打开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天宫尚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 18:26发布了一篇名为“盛夏赏芳华 戏韵沁人心”的宣传广告,含有“天宫尚城 城区买房看这里… 东行10分钟到达二广高速… 销售热线:0356-8881881 咨询中心:矿务局畅安路北段天宫尚城售楼处”等内容。
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天宫尚城”项目的《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对涉案相关资料和现场笔录签字予以确认。
2024年8月28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9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公众号“天宫尚城”为山西晋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
2.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 18:26在其微信公众号“天宫尚城”发布了一篇名为“盛夏赏芳华 戏韵沁人心”的推文,推文以视频、图文结合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了天宫尚城房产项目,介绍有项目规模、开发商、周边配套、地理位置、物业、户型、销售热线及售楼处地址等,认定此推文为房地产广告,内容含“东行10分钟到达二广高速”。该广告阅读609次、转发46条、收藏1人次。涉案推文已于2024年9月19日删除。
3.本案广告费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
4.涉案宣传广告截图,证明该公司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
5.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该公司发布房地产广告相关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24年11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宣传广告中以天宫尚城房地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天宫尚城项目的位置,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删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涉嫌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 2024年11月18日至2027年11月17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 年5月1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