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43号
当事人:晋城市华骏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
2024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华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检查。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8月16日,经审批,对晋城市华骏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晋城市华骏商贸有限公司是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负责山西省晋城市(除高平)全部区域“雅迪”品牌系列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该公司2024年7月2日一次性购进了20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3137Z),分别销售给陵川县平城镇芳兆摩托经销部和阳城向阳两家经销售商各7辆,发现前后轮胎不合规后,晋城市华骏商贸有限公司将销售出去的车辆全部进行了召回。经核对,这批购进的20辆电动自行车中,有16辆前后轮胎规格型号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符,实际前后轮胎规格型号为2.75-10,对应的16个《合格证》标注的前后轮胎规格为2.50-10。据当事人陈述: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是从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原装产品,到货后未进行过改装。晋城市华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将这批共20辆电动自行车全部退货给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2份,证明本案涉案产品来源及存在违法行为的主体情况。
2. 《询问笔录》3份,证明本案涉案产品进货来源、涉案金额、销售等情况。
3. 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代理销售情况。
4.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图片共18份,前、后轮胎照片2张,证明涉案产品实物与其合格证标注不符情况。
5. 当事人进货《电子发票》、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声明函》、《回执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购进及退货情况。
6.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委托情况。
7. 当事人《商品车内部出库单》2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及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件的其他情况。
2024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前后轮胎规格与其对应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规格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给予罚款玖仟元(9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7年11月8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5月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