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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11-2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26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426

当事人:晋城市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2022109日,执法人员在晋城市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慧欣小区检查发现:1、该公司管理有慧欣小区,在其位于35号楼二楼收费办公室悬挂电费收费标准公示牌公示有居民用电用水收费标准。小区内商户电费经该公司代收后统一交给电力部门;2、在该公司二楼收费办公室内设有电费收费系统,商业用电收取标准为1元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未执行政府定价,于1014日,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1.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管理慧欣小区,在当事人位于35号楼二楼收费办公室悬挂电费收费标准公示牌公示有居民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未公示商业用电收取标准。

2.当事人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居民用电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标准0.477/千瓦时,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按照1/千瓦时的标准收取部分住户电费。

根据电力部门出具的计费清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代收电费情况进行了梳理和统计:2020年10月2022年10月,商业电量合计651578千瓦时、金额合计651578元。山西省居民电费定价目录电价为0.477元/KWH,当事人多收电费单价0.523元/kwh,金额合计340775.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证明 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3份,证明 当事人电费收取的相关情况;

4、慧欣小区电费清单、国家电网电费明细,证明 当事人管理的慧欣小区商业用电电量、缴纳费用、收取费用等情况;

5、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证明 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项;

7、《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410号) 证明取消了山西电网、山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用电继续按照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执行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20244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340775.29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未退还多收价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

1、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当事人在2021年5月12日因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被给予行政处罚【晋城市监执队罚字( 2021)14号】,本案调查其202010—202210月期间当事人在其管理另一小区仍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项:“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未公示电费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及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并处违法收取费用4倍的罚款。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案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多收电费340775.29元。

2、罚款1364101.16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 4  25 日至 2027  4  24 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

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 2024  10  25 日起申请提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空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 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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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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