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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4-11-1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陵川鸿恺服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处罚〔2024〕45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45

当 事 人:山西陵川鸿恺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2024年6月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中小学生校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产品名称:学生装 夏装(下装),规格型号:190,检验结果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31888-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8月2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编号:晋城(2024)07号)。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沙上头双创园山西陵川鸿恺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当事人确认已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4J005998)和《检验报告》(No:24J005998),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现场还存放两条同一批次学生装 夏装(下装),经请示领导后,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强制措施,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强制2024〕4号),同时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责改2024〕23号)。

10月9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确认2024年6月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中小学生校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学生装 夏装(下装)检验结果不合格,对结果认可,且不复检。该批次产品销售至陵川县第三中学校,共450条,销售价45元/条,成本价34元/条。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鸿恺服饰购销合同复印件、收货证明复印件、成本核算单各一份。

2024年9月18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查实,2024年6月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中小学生校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学生装 夏装(下装)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销售至陵川县第三中学校450条,扣押2条,抽取样品(销售)1条。涉案产品共生产453条,成本价34元/条,销售价45元/条,货值金额45元/条×453条=20385元,违法所得(45元/条-34元/条)×451条=49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照片4页,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扣押产品和责令整改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鸿恺服饰购销合同》、收货证明、成本核算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涉案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情况;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样品质量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1月4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4〕78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学生服 夏装(下装)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改正,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学生服 夏装(下装)所用材质应需方合同要求所致,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不合格的学生服 夏装(下装)贰条,没收违法所得4961元,罚款10200元,合计15161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17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4年5 月18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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