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处罚〔2024〕49号
当 事 人:陵川县康体制衣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2024年6月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中小学生校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学生装(规格型号:下装145/76),检验结果为: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学生装(规格型号:上衣175/100),检验结果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1888-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8月2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编号:晋城(2024)07号)。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西河底镇西河底村农产品交易中心二楼的陵川县康体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当事人确认已于2024年7月20日左右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4J005996)、《检验报告》(No:24J005996)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4J005997)、《检验报告》(No:24J005997)2份通知书,并对检测结果均无异议。
10月10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确认2024年6月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生产的中小学生校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学生装(规格型号:下装145/76)和学生装(规格型号:上衣175/100)检验结果均不合格,当事人对结果认可,且不复检。学生装(规格型号:下装145/76)销售至陵川县附城小学共计70条(本批次学生装共生产73条),其中裤子的成本价为30元/条,销售价为35元/条。学生装(规格型号:上衣175/100)销售至晋城市清平中学共计500件,其中上衣成本价为50元/件,实际销售价为55元/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电子发票复印件、成本核算单各一份。
2024年9月25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经查实,2024年6月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中小学生校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学生装(规格型号:下装145/76)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学生装(规格型号:下装145/76)销售至陵川县附城小学共计70条,抽取样品2条,共生产73条,成本价30元/条,销售价35元/条,货值金额35元/条×73条=2555元,违法所得(35元/条-30元/条)×73条=365元;学生装(规格型号:上衣175/100)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学生装(规格型号:上衣175/100)销售至晋城市清平中学共计500件,抽取样品2件,共生产500件,成本价50元/件,销售价55元/件,货值金额55元/件×500件=27500元,违法所得(55元/件-50元/件)×500条=2500元。
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0055元,违法所得共计28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照片3页,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学生装生产及销售情况;
3.《检验报告》2份,证明涉案学生装抽检结果;
4.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
6.电子发票、合同复印件、成本报价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1月11日,本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罚告〔2024〕8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学生装(规格型号:下装145/76)经检验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学生装(规格型号:上衣175/100)经检验不符合GB/T 31888-2015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改正,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而且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学生装(规格型号:上衣175/100)不符合的问题仅上衣深蓝色拼色部分,上衣其他部分及下裤检测均符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1.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学生装(规格型号:下装145/76)经检验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555元,没收违法所得365元。
2.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学生装(规格型号:上衣175/100)经检验不符合GB/T 31888-2015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375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综合上述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6305元,没收违法所得2865元,合计1917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收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1月26日至2027年11月2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5年5月26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1月26日